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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是从事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六个基本环节。跨地区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

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对社会保障管理的具体执行,即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的过程。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一个大的概念,如果按照社会保障项目划分,具体可分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社会福利业务管理、社会救助业务管理等。由于各项社会保障项目在管理对象、基金模式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业务管理方面也各自形成一整套体系。如果按照社会保障基金流程划分,具体可分为社会保障缴费管理、社会保障给付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等。以下重点介绍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是从事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六个基本环节。各环节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缴费核定

1.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2.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3.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4.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5.制订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二)费用征集

1.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2.接待来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3.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4.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下同)及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账情况,登记职工个人账户,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账户利息,并负责个人账户变更处理;

3.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4.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账户情况。

(四)待遇审核

1.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2.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3.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五)待遇支付

1.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2.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www.xing528.com)

3.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4.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2.定期与银行对账并对实际到账金额予以认定,将对账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账簿;

4.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5.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6.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制度

(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Register for Social Insurance)实行属地管理。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相关地区的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地。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制度类型、管理方式、历史传统等的影响,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有所不同。一种是由税务部门征收,国际上大约有25个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属于此类;另一种是由专门的征收机构征收,国际上大约有126个国家和地区这样执行。由专门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部门征收,如日本由厚生省下属的社会保险局征收。二是由非政府的法人自治机构征收。如德国和奥地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然后,再将缴费总额按照法律规定划分到各个社会保险基金机构。法国通过“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机构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全法国共有105个分支机构。意大利的征收机构也是社会保险机构,该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劳、资、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不同的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一般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此外,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单独征收。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明确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对于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统一征收问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的统一征收是指5项社会保险费均应当进行统一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阶段,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有派员、邮寄和网络申报三种方式。申报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等。用人单位应当在被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无须亲自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有:一是用人单位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款缴纳;二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缴纳;三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到用人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

三、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标准化建设

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的核心是社会保险标准化。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有些不符合标准的做法,或许还可以通过人为调整来解决,而对于高度自动化的信息系统来说,一切都要按既定程序运行,任何不符合标准的做法,都难以操作,或带来后患。如在“金保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由于社会保险标准化水平太低,核心平台不通过本地化就不能投入使用,而反过来又导致各地层层搞标准化,重复投资,造成人员浪费。标准化建设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保险实现信息化管理,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服务。2009年7月,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2011年底,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27768—2011)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GB/T 27769—2011)两项国家标准。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首先定义了5条最基本的术语: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和社会保险服务对象。定义社会保险服务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统称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待遇给付等服务活动,包括窗口服务、电话服务、网上服务以及其他渠道的服务。”其中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由政府部门设立、指定、授权、委托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其他机构”。其次给出了社会保险服务基本原则,服务组织、服务保障、服务提供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等内容。《社会保险服务总则》是社会保险标准体系的总纲,是社会保险服务的总体要求,也是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将对推动社会保险服务的人性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品质产生积极影响和持久效应。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设规模、功能区设置、装修、服务与办公设施、设备配置和标志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省(直辖市)、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可参照。标准首先列出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中最为基础的7条术语,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功能区、标志、标志牌、导向性标志、功能性标志等。定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Social Security Service Centre)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服务场所。”标准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场所的标志、设施、设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引导各地建设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造社会保险服务品牌。

2012年8月,《社会保险术语:公共基础》《社会保险术语:医疗保险部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三项国家标准在开始征求意见。[5]此外,《医疗保险药品编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社会保险术语:养老保险部分》《社会保险术语:工伤保险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规范》等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已经展开。截至“十一五”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已颁布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231项,标准制(修)订成效显著。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标准数量较少、标龄较长、标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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