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细颗粒物)和PM10(可吸入颗粒物)是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国家强制性标准文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对它们的概念和英文简称等有详细明确的说明。
另外,还有数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也对它们的测定过程、检测方法、技术要求等作了进一步规范。这些专门性的环保标准有:《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 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1100—2020)等。
从上述标准文件可以看出,PM2.5(细颗粒物)和PM10(可吸入颗粒物)均使用的是数字下标,这与前面列举的语言文字类工具书所收字母词PM2.5和PM10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在词义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词形,这就造成了使用上的混乱。国家环保标准是专业性、学科性极强的规范文件,其表述具有科学严谨的特点,采用的书写形式也应是最符合科学技术规范的,这一点也得到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认可。(www.xing528.com)
在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事务中心编写的《常见科技名词规范使用手册》中,在“数字与字母开头的词”部分,编者不仅收录了PM2.5,还收录了PM2.5。在注释部分编者这样解释这两种词形的使用:标“&”的为“简称”,可与规范词等效使用;标“#”的为“又称”,不推荐使用。也就是说:PM2.5不推荐使用,PM2.5可以使用。
PM10和PM10虽然未被《常见科技名词规范使用手册》收录,但根据《辞海》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数据库”的示例,以及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文件规定,我们当然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PM10不推荐使用,PM10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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