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政府以命令的形式明确规定要在全国采用的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凡属法定单位,在一个国家的任何地区、部门、机构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正确使用。但是笔者也发现,从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开始,至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至后来国标文件发布和相关法律的不断修订,在图书出版领域,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还是有清晰的范围的。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在其附件一《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教育部门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从1986年起均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出版物都要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统一修订,但同时也申明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这是关于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范围的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表述。
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1995年7月1日以后出版的科技书刊、报纸、新闻稿件、教材、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在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时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规定;所有出版物再版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进行修订(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这里的“新标准”指的是1993年由全国量和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 3100—1993、GB/T 3101—1993、GB/T 3102.1~3102.13—1993《量和单位》。我们可以看到,在图书出版领域,这个通知文件的表述与《命令》是一致的,突出了科技书刊、教材在使用量和单位名称与符号时要遵循标准,而古籍、文学类书籍不在此列。
2016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出版、电视领域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质监办量联〔2015〕1218号)部署要求,全国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局积极配合,重点检查了2015年度的电视新闻报道(包括图表及字幕,不包括被采访人口语表述)和广告电视节目,以及报纸、科技图书、大中小学教科书等。笔者所在的宁夏人民出版社亦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内,因无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资质,本社只进行了科技类图书的自查。(www.xing528.com)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6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计量单位的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广泛,涉及计量单位使用的各个方面,根据检查记录单所列受检产品类别,接受检查的出版物包括报纸、学术期刊、科普期刊、科技图书、教科书、教辅材料等。
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在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上,科技类书刊、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等被高度关注,均被纳入历次出版物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范围。《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修订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至今还在发挥着作用,也是中宣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编校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关于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范围,笔者认为这份文件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和详细。
除古籍和文学书籍外,所有出版物特别是教科书和科技书刊,在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时,都应符合1993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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