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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及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立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较好地解决了少数民族权利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问题。这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法条规定。一是专门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细化了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措施。

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及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

中国共有56个民族,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8295万人,占总人口的90.5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333万人,占总人口的9.44%,[1]他们的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青海、贵州、四川、甘肃、辽宁、海南等地。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2]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在于它是在单一制国家主权下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这在前文论述民族区域自治权与民族文化自治权时已介绍过。民族区域自治权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也是一种民族权利,少数民族是权利主体,而自治机关是区域自治权的行使者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少数民族的权益主要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调整民族关系的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和政府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法规体系来保障。这些法律法规也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证明它们是符合民意、顺应人心的,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的创举。我国立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一切人民,不问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中,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民族平等与民族区域自治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上得到确认,在此原则下,维护少数民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较好地解决了少数民族权利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问题。

第二个阶段,1954年~1984年,这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曲折发展时期。这个阶段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后来“文革”时期的错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到破坏,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停滞不前。(www.xing528.com)

第三个阶段,从1984年到现在,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健全和完善时期。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来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该法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该法中更集中、具体地规定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维护,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广泛的自治权,如立法自治权、语言文字自治权,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4]还有经济金融类自治权、教科文体卫自治权等。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这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法条规定。在新时期正确的民族政策及法制的保障下,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取得了翻天覆地的成就,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保障较为全面。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大量相关规定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其中就有文化权利。一是专门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细化了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措施。如加强对新闻出版、体育、传统医疗、抢救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扶持等。二是充分考虑国情并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启动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主管机关,以及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条件程序等,出台了《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三是各部委也相继发布了有关民族文化保护的一些规定。1994年国家民委、中宣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发布了《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世纪90年代,上海市、河南省、长春市等制定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这些条例一般都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分解到节日、食品、建筑殡葬等方面并作了规定。2000年云南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福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5年颁布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江苏、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也于2006年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地方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对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出了专门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基本上都有关于民族文化权利的规定,规定了促进民族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民族节日休假制度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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