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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语言权利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语言权利”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这个定义将语言权利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公民、族群、各种组织和国家,将语言权利的核心内容定位为“表达思想时选择和使用语言文字作为物质手段”也是正确的。所以,对语言权利的界定可以考虑突显对母语即本族语的权利。但是特殊语言群体的语言权问题有其特殊性,不适于与听觉、视觉和发声器官都正常的人的语言权利一起讨论。

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语言权利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语言是人们交际的工具,没有语言的生活是无法想象的。语言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共同的语言是构成民族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民族成员内部互相认同、交流必须借助于语言,其中当然包括文字。保存了语言多样性,也就保存了文化的多样性。在少数民族的权利中有自由地使用交际语言和用本族语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宪法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28]个人或群体的文化自治权中包括保护语言的权利,即使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使人们离开故土,但这并不能剥夺其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什么是语言权利?关于“语言权利”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国内目前关于语言法的唯一专著——《语言法导论》指出:“语言权是公民、族群、国家及各种组织表达思想时选择和使用语言文字作为物质手段的权利。”[29]这个界定具有高度的科学成分,它把语言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核心内容揭示了出来。这个定义将语言权利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公民、族群、各种组织和国家,将语言权利的核心内容定位为“表达思想时选择和使用语言文字作为物质手段”也是正确的。但是,一个人表达思想时对语言文字(语种)的选择范围是有限的,最一般的情形就是他(她)最先接触、学习并认同的语言,且通常是特定的某种语言。所以,对语言权利的界定可以考虑突显对母语即本族语的权利。[30]

杨晓畅对语言权利的界定是:“语言权是指同类人群或个人学习、使用、传播和接受本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和其他交际语言的权利的总和。它包括群体语言权和个体语言权。其中,群体语言权属于群体权利范畴,是指同类人群学习、使用、传播和接受本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和其他交际语言的权利。它既包括各民族的语言权也包括聋哑人等特殊人群的语言权。个体语言权属于个体权利范畴,它是指个人学习、使用、传播和接受本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和其他交际语言的权利。”[31]这个界定的突出优点在于它综合了国内在语言权内容问题上的各种观点,指出语言权的权能包括学习权、使用权、传播权和接受权,也指出语言权的权利主体是“同类人群或个人”,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本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和其他交际语言”,且语言权是一个“权利束”,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这个定义还把有语言障碍的特殊人群的语言权利问题也纳入考虑范围,目前在国内是一个最全面的观点。然而它在权利主体问题上还是欠缺周延性。作者使用“同类人群”一语的目的,似乎是想让其涵盖自然语言群体和特殊语言群体(如聋哑人),用心良苦。但是特殊语言群体的语言权问题有其特殊性,不适于与听觉、视觉和发声器官都正常的人的语言权利一起讨论。关于语言权的内容,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联合国体制框架中,它都是一个分歧很大的问题,共识性的东西少之又少。在对“语言权”这个概念作界定时,不必罗列其包括什么样的内容,而只需要抓住其核心内容即可。[32]

1991年10月,苏联解体前夕,当时还是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了一部重要的法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语言法》,这部法律没有随着苏联而解体,而是在1998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并颁布,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法》,从过去的一个加盟共和国法律上升为国家法,在全俄罗斯范围内适用。这部法律是俄罗斯联邦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语言的立法,体现了俄联邦对少数民族语言的重视和保护。其在第2条给出了语言权利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语言权利是各民族和个人保留及全面发展本民族语言、自由选择和使用交际语言的权利总和。[33]这是至今见到的唯一在国家语言单项法律文本中对语言权利的法定解释。

有的学者给出的语言权利的概念是:语言权利是指围绕选择使用母语(本语言群体的语言)或其他语言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由于世界各国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民族状况、语言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气候和文化氛围有所不同,语言权利状况很不一样,不具体列举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使这个界定具有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普适性。[34]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其实只要给语言权利界定一个较宽泛的概念,那么各国就可以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侧重对语言权利不同方面的保护。如前所述,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法中也没有列举出语言权利的具体内容,只是说它是权利的总和,这样方便各联邦主体在实施时按照本主体、本民族的具体情况来区分对待。(www.xing528.com)

语言权利作为社会的文化财富,作为群体和个人一致性的象征,对它的保障是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当今世界上180个宪法中只有22个未规定语言权利,多数情况下官方语由一般法律规定,由于少数民族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很多宪法就涉及语言的方面进行了补充。[35]世界各国现行的宪法关于语言权利的规定可以分成三个类型:①承认国家内的官方语言具有优势地位,如沙特阿拉伯、菲律宾、埃及、法国、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葡萄牙、挪威,还有巴西、古巴、洪都拉斯,这几个国家宪法的任务是保持西班牙语的纯洁性,没有一项宪法条款提到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典型的例子就是巴西,20多年前巴西还存在235种语言,现在47种已经消亡,25种也很快加入消失的行列。②承认语言的多样性,即赋予少数民族使用和保持自己语言的权利,但任由每一种语言自然发展。如印度、奥地利、比利时、斯洛文尼亚、芬兰、格鲁吉亚、瑞士、加纳、爱尔兰等国。如克罗地亚,该国宪法规定官方语是拉丁字母书写的克罗地亚语,但也允许其他字母文字的存在。③承认语言多样性,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发展和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义务。包括拉美国家、南非、西班牙、俄罗斯。在非洲、美洲和欧洲不同的法律中也提到了语言权利,所有地区的法律都承认民族共同体保护自己历史传承下来的语言的权利。[36]

语言权利是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不是单一的权利,它的内容涵盖广泛,讨论语言权利是一个非常巨大、庞杂的任务。鉴于笔者的能力以及本书的主要问题是研究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本节所探讨的民族文化自治的语言权利,主要指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所享有的保障用本民族语言受教育和选择受教育语言的权利,也就是语言教育自治权。这是因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社会团体,它的权利主要是集体权利,而自由选择和使用交际语言多是少数民族个人的权利。少数民族用本族语接受教育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要接受本族语教育,就要有相应的教育机构,这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民族组织的帮助,因此本节主要介绍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语言教育自治权,即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可以决定用本民族语受教育和选择受教育语言的法定权利。这是语言权利中的一个部分,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权利,没有了对民族语言的教育,语言就无法代代相传、保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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