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了民族文化自治权的概念和性质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基本特征。笔者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民族性
俄罗斯的民族文化自治是民族自治和文化自治的有机结合,它的基础是少数民族迫切发展本民族文化传统的需求,以民族成分、文化界限、自主管理为要素。民族性是文化自治的首要特征。在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联邦层次的全国性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二是地区层次的联邦89个主体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三是地方层次的市、社区、镇、村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无论哪一种级别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都是以民族为出发点来考虑的,离开了民族这个前提,文化自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民族性是民族文化自治权的首要特征。
(二)文化性
民族文化自治权必须要强调“文化”二字,也就是说民族文化自治权不是所有领域的自治,它以“文化”为依托,要解决的自治问题也是在文化范围内的。所谓文化性,是指自治权只能在少数民族文化的范围内行使,文化性为民族文化自治权界定了权限范围。民族文化自治权受到文化的限制,文化性解释了在什么领域可以实施自治权的问题。文化性是民族文化自治权的另一个主要特征。(www.xing528.com)
(三)自治性
自治性也是民族文化自治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民族文化自治法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确定了广泛的权利,自治组织依照宪法、民族文化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繁荣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自治性的含义应当是指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自治组织对民族文化事务拥有自由管理的权利,并且对权限内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有限性
所谓有限性是指民族文化自治权不是绝对的、无限的权利,它的建立和行使都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的。民族文化自治权是依据自治权原理建立的一种文化自治制度,它是解决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少数民族进行文化管理的一种法定形式。自治权是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依据本民族自身具体情况,对国家法律和民族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根本上讲,自治权是在国家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各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活动受国家法律的领导和监督,它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存在的,而是国家法律调整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对于宪法、民族文化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利,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必须遵照行使,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但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作一些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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