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民族文化自治三个核心词进行了逐一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民族文化自治,就是具有同一国籍的公民身份的族群在科学、艺术、意识形态、道德、信息和宣传、法律、政治、教育、宗教、语言等文化方面所进行的独立地对自己内部事务的管理。
在中国,目前没有学者就“民族文化自治”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社科院的网站介绍民族文化自治时是这样说的:“民族文化自治,即把这些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组成一个共同的包括各阶级的民族联盟,在文化方面实行自治。”[53]也有一些学者这样介绍民族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是把民族看成是一种思想相同或者文化相同的相对的性格共同体,以为民族就是那些在共同命运基础下形成了共同性格的人们的全部总和……主张用公民自由登记的办法,把散居各地的同一民族成分按照‘文化’,亦即按照‘共同性格’组成一个法定的民族,在文化事务方面实行自治。”[54]
列宁曾在1913年写的《论“民族文化”自治》一文里给出了民族文化自治的概念:所谓“民族文化”自治(换句话说“建立保障民族发展自由的机构”)计划或纲领,其实质就是按民族分学校。[55]一切公开的和隐蔽的民族主义者(崩得分子在内)愈要掩盖这一实质,我们就愈要坚持讲这一实质。每个民族,不论其所属成员的居住地点(即不论地域,“超地域自治”、“非地域自治”均源于此),组成一个统一的得到国家承认的联盟,管理各种民族文化事业。其中主要的是教育事业。每个公民(不分居住地点)自由登记加入一个民族联盟,通过这种办法来确定民族成分,这就保证了绝对准确和绝对彻底地按民族分学校。[56]
《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第1条就给出了“民族文化自治”的定义:这是一种民族文化自决的形式,是隶属于某些民族共同体、在相应区域内处于少数民族状况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社会团体,在此基础上为独立自主地解决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教育和文化的自愿组织。其他俄罗斯的书籍或网页也大都沿用了这一定义。从中可以看到,《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仅仅把“民族文化自治”限定为一种民族自决的社会组织。俄罗斯学术界对“民族文化自治”的定义也没有太统一的见解。奥斯波夫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一种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是自我管理的,它不是国家或地方区域管理机关,而是根据民族特征创立并可以定期获得公共政权机关的资源。[57]哈布里耶娃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多民族国家现有的一种自愿的,在与国家机关互动和各民族社会组织努力团结的基础上,为实现相应的某个族群共同体保持传统的权利并在自然人和民族组织参与的基础上成立的社会组织。[58]《俄罗斯大百科全书词典》给出的定义是:民族文化自治是多民族国家内少数民族在自身文化领域内(如语言、学校、文学、艺术、出版)一种自决的权利。[59](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立法者把“民族文化自治”定义为社会组织,不具有政治性,是有其理由的。如果把民族文化自治当做政治组织,则其必然涉及参政,而少数民族参政可能会导致组建自己独立国家的意识日益强烈,那么可能又会走到苏联的老路上去。将民族自决限定在文化领域,淡化政治利益,是很多联邦制国家成功的实践。
而在学术领域,《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的这个定义还应商榷,因为立法者从政府角度考虑和国家稳固统一的立场出发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仅仅规定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学术研究中民族文化自治的外延是可以再适当放宽的,因此笔者倾向于俄罗斯大百科全书的定义。但因为本书研究的是俄罗斯的民族文化自治,俄罗斯法律条文中将“民族文化自治”定义为“社会团体”,因此在以后几章中所指的“民族文化自治”是法律条文的定义,也可以理解成狭义的民族文化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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