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自治理论在20世纪初传入俄国,受到了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肯定。早期著名的社会民主活动家梅杰姆认为,仅靠公民平等来作为消除民族压迫的因素是不够的,应在国家的保护下制定新的规则,即实行民族文化自治,国家在这一领域应起到一个文化载体的作用。梅杰姆坚持把民族文化自治作为“民族议会联盟”一种特殊的自治形式来宣传,认为其应该是区域自治的补充。[6]当时俄罗斯主要把民族文化自治看做是社会的民族公共组织,其由分散居住在国内的各民族组成。只有区域划分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可实施民族文化自治(当时多称为民族个人自治)。[7]
民族文化自治的观点遭到了布尔什维克党人的严厉批判,列宁、斯大林分别撰文批驳民族文化自治。列宁于1913年11月写了《论“民族文化”自治》,蔑视地将宣传民族文化自治称为卑鄙的行为。[8]之前,斯大林在其著名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文中也用大量篇幅批判了民族文化自治论。他们认为,所谓新的任务,即成立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离开阶级立场,走上民族主义的道路。民族文化自治是一种精致的民族主义,就是想用资产阶级的“民族原则”代替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原则。如果民族自治是从这种可疑的原则出发,那就必须承认民族自治只能有害于工人运动。民族文化自治并不能解决民族问题。不仅如此,它还使民族问题更尖锐、更紊乱,更容易使工人运动的统一遭到破坏,使工人们彼此按民族隔离开来,使他们之间的纠纷加剧下去。斯大林还举了高加索地区的例子,当时高加索宣布在高加索境内各民族实行民族文化自治。斯大林认为,高加索许多民族只有原始的文化,他们没有本民族的文学,这些民族都处于过渡阶段。而民族文化自治的实行是以具有发达的文化和文学的、较为发达的民族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些民族实行文化自治是让反动的毛拉(部落首领)骑在他们头上,任凭毛拉的宰割,给反动分子助长声势。[9]由于列宁、斯大林对民族文化自治的坚决反对,苏联理论界此后一直将“民族文化自治”作为批判对象,这一问题被搁置、遗忘,尘封在了70多年的历史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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