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最早是在19世纪由著名的奥地利社会民主学家卡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提出的。其产生背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掀起了大规模的立宪高潮,大部分封建王朝通过立宪改为君主立宪政体。但社会的转型并没有消除社会内部的矛盾与危机,这促使了马克思主义在欧洲的传播,同时民族主义的浪潮也在不断高涨。当时共产国际在伦敦和奥地利召开了两次大会,形成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主要立场和理论。有关民族问题理论的争论表现出不同的流派,甚至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奥地利政治理论家卡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民族文化自治”理论的,将其作为解决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方案。[1]纲领说,自治权不是给予主要是住着捷克人或波兰人的捷克或波兰,而是给予一切捷克人和波兰人,不分地域,不管他们居住在奥地利什么地方。因此,这种自治就叫做民族自治,而不叫做地域自治。为着这种目的而应当给波兰人、捷克人等建立起来的全民族机关将只管“文化”问题,不管“政治”问题。专门政治性的问题都集中在全奥地利议会手中。因此,这种自治还叫做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2]
卡尔·伦纳坚持把民族看做是某种心灵文化共同体,奥托·鲍威尔补充说明,民族还是历史上形成的以共同的语言和地域联系的人们的共同体,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应保障个人利益,把分离的倾向降到最低。两人都认为,应当把民族文化自治的实现作为民主自决的基础。鲍威尔认为经济因素对民族发展具有头等意义,坚持个人自由原则,即在国家内部“所有民族,不论他们住在哪里,都可以组织社团,独立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在同一个城市,两个或者几个民族相邻居住,互不干扰,各自安静地发展自己的自我管理形式,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每个民族可以组建公共社团,公共社团应满足民族的文化发展需求,建中小学、图书馆、剧院、博物馆、大学,需要时给同族人法律援助”。[3]但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当时在欧洲或其他地方都没有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实例,如伦纳本人所说:“这还仅仅是思想中的建设。”[4](www.xing528.com)
20世纪早期,主张民族文化自治的理论家们逐步形成了这样的观点:坚持发展每个民族的文化并通过宪法,在宪法中不强迫每个民族参政,不要求为了夺取政权而斗争,哪怕是用和平的方式。于是,民族和平共存于政治之外的思想成为主流。[5]这种观点忽视了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中的作用,而国家的支持对保障民族文化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将国家的作用与民族发展割裂开来是民族文化自治思想的薄弱环节。尽管如此,两位民主社会学家的贡献是无需争辩的,毕竟他们是这一思想的首创者。正是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后来的理论界和立法才发展出了现代的民族文化自治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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