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斯大林去世,赫鲁晓夫上台。1956年,苏共二十大召开,批判了斯大林的错误,反对搞个人崇拜,为受到迫害的人平反,中央集权化的趋势中止,政治气氛趋于活跃。民族政策方面,中央给各个共和国下放了一些权力,如1957年,最高苏维埃通过法令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立法权来制定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和诉讼法典,并允许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为巴尔卡尔、车臣、印古什、卡尔梅克、卡拉查耶夫五个少数民族恢复名誉,允许重建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1964年,通过法令恢复日耳曼人和克里木的鞑靼人的名誉。[50]
1959年苏联人口普查显示苏联有109个民族,此时的“民族”已经是进行了民族识别后的“民族”,确定的是居民的民族成分(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состав),具有了政治色彩。[51]
虽然在民族政策上作了一些修改,但赫鲁晓夫在一些场合仍然流露出大俄罗斯主义的思想。他在一些讲话中过分强调俄罗斯族在俄国历史上的贡献,认为俄罗斯族应受到苏联其他民族的热烈感激和尊敬,被其他民族称为“俄罗斯母亲”;[52]文化政策方面,开始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强制推广俄语。这在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负面影响,滋长了地方民族主义。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召开,赫鲁晓夫在所作报告中提出:党已经解决了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各社会主义民族越来越接近,在苏联已经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53]
1964年,勃列日涅夫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他也没有及时纠正斯大林及赫鲁晓夫时期的错误,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依然不充分,忽视各民族的个性与特点,继续坚持“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的提法。这一观点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在苏联广泛宣传,并最终被写到了1977年的苏联宪法中。1977年的苏联宪法在民族自决权、民族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自由退盟权、尊敬其他公民的民族尊严条款中延续了以往苏联宪法的规定(第36条、64条、70条、72条)。但勃列日涅夫仅把它们当做政治口号,没有真正落实,甚至打算“严格限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剥夺它们退出苏联的权利和同外界交往的权利”。[54](www.xing528.com)
苏联政府继续推行移民政策,约有500万俄罗斯族大规模迁居到其他共和国,俄罗斯族在中央、北方、西部的比重由91.5%下降到82.6%,而在乌克兰、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等地所占比重增加,在乌克兰俄罗斯族占到了21.1%,在哈萨克占40.8%,超过了主体民族——哈萨克族。[55]有些俄罗斯族在民族交往时以老大自居,对其他民族的文化和习俗不够尊重,导致了民族间矛盾加深,部分地区上升为民族冲突。
面对出现的情况,政界和理论界都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依旧粉饰太平,歌功颂德。勃列日涅夫在关于苏联新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经验表明,苏联联邦制的基本特点是完整无缺的。因此不需要对苏联的社会主义联邦制作任何重大修改。”[56]他认为民族问题被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传媒对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倾向保持了沉默,民族问题被封存。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现代民族过程的主线是各民族在文化上的接近,即族际一体化。这一过程紧密地伴随着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产生和发展。[57]
1982年,安德罗波夫任苏共中央总书记。他意识到了前期苏联领导人的错误,努力作一些修正,指出:重要的是,不要使民族自我意识的增长变成民族自大或自傲,不要产生孤立倾向和对其他民族、部族的不尊重态度,并说,在民族问题上没有微不足道的小事。[58]遗憾的是,安德罗波夫颇有道理的见解没有被以后的领导人重视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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