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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权保护对公共政策的风险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现代国际私法公共政策中增加人权保护的价值考量,其关键就在于判断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是否违反人权保护,因此各国人权保护理念的差异性将会影响到将人权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的具体运用。其次,将人权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通过依旧秉持将公共政策局限于例外情形下适用的谨慎态度,以降低公共政策被滥用的风险。此外,发挥先例的稳定化作用[219],也有助于减少人权保护型公共政策的滥用。

外国人权保护对公共政策的风险影响

虽然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普遍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等不同,因此形成了人权保护观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211]

以同性婚姻为例,婚姻主体互为异性是传统婚姻立法最为基本的规则。随着自由理念的发展,关于性结合的对象仅限于异性的传统认识受到了极大挑战,认为婚姻缔结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与谁结婚之决定权,其中的“谁”并不专指异性。将同性伴侣纳入缔结婚姻的主体之中,也并不会损害已经结婚或者即将结婚的异性伴侣婚姻的利益。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平等原则和禁止性别歧视原则的要求。[212]因而,近年来有一些国家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同性恋者可以缔结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关系基本相同的权利;二是登记为具有特殊民事地位的伴侣关系。已登记的同性恋者与传统婚姻双方类似,享有传统婚姻的大多数法律后果,但在收养子女和亲权方面与传统婚姻家庭有区别;[213]三是主张将同性关系纳入非婚同居关系之中,类推适用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214]

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例如,Schalk and Kopf v.Austria案[215]中,原告系同性恋者,在请求澳大利亚当局允许他们结婚时遭到拒绝,因为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只有异性之间才能结婚。之后,原告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澳大利亚,认为澳大利亚当局不准许他们结婚,侵犯了他们的婚姻缔结权和性别之非歧视权。对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强迫缔约国允许同性结婚,而且由于结婚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内涵,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差异,因此来源国法院是最好的分析和判断社会需要的地方。可见,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所秉持的基本理念来决定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

而在现代国际私法公共政策中增加人权保护的价值考量,其关键就在于判断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是否违反人权保护,因此各国人权保护理念的差异性将会影响到将人权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的具体运用。要消除各国人权保护观念的差异性,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在各国人权保护理念差异性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公共政策的滥用?(www.xing528.com)

首先,通过对权利本身的限制来防止公共政策的滥用。虽然人权保护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人权保护具有相对性。[216]例如,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原则上要求执行国法院承认外国家事判决,但这项义务不是绝对的。在考虑限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比例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217]安东尼[218]中,欧洲法院也提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和《布鲁塞尔条例Ⅱa》第42条第(2)款(a)项并不是指必须听取儿童的意见,而是指给予儿童听审的机会,听取儿童意见并不构成绝对义务。

其次,将人权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通过依旧秉持将公共政策局限于例外情形下适用的谨慎态度,以降低公共政策被滥用的风险。

再次,尝试选择那些已经获得广泛认同或已经形成通行判断标准的基本人权作为公共政策之考量因素,也有助于降低公共政策滥用的风险。此外,发挥先例的稳定化作用[219],也有助于减少人权保护型公共政策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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