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biel Peter Bogendorff von Wolffersdorff v.Standesamt der Stadt Karlsruhe & Zentraler Juristischer Dienst der Stadt Karlsruhe案[85](以下简称“纳比尔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德国法院是否有义务承认德国公民在英国惯常居住期间获得的包含贵族标志的名字?承认此种姓名是否违反德国公共政策?
主要案情如下:原告是一名德国公民,1963年出生于德国卡尔斯鲁厄,出生时登记的名字是纳比尔,姓氏是巴格达迪。随后,原告因收养关系而将其名字改为纳比尔·彼得,姓氏改为波根多夫·范·沃尔夫斯多夫。2001年,原告移居英国,获得英国国籍并保留了德国国籍。在英国居住期间,原告将其名字修改为彼得·马克·伊曼纽尔·伯爵·范·沃尔夫斯多夫·伯爵·范·博根多夫。2005年,原告及其配偶离开伦敦,居住在德国切姆尼茨。2006年,女儿出生,名字是拉里莎·西妮娅·女伯爵·范·沃尔夫斯多夫·伯爵·范·博根多夫,且具有德国和英国双重国籍。德国切姆尼茨市登记处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10条拒绝登记女儿的英国名字。原告向德国德累斯顿高等地区法院起诉,申请登记处将女儿的英国名字记入德国公民身份登记册。2011年,德国德累斯顿高等地区法院批准了原告的申请,切姆尼茨市登记处对女儿的姓名进行了登记。2013年,原告申请德国卡尔斯鲁厄市登记处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8条的规定,将他根据英国法律取得的名字和姓氏登记在公民身份登记册上。由于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原告向德国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起诉。德国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并就以下问题申请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由于德国宪法已经废除了贵族名字,《欧盟运行条约》第18条和第21条能否被解释为成员国有义务承认该国公民在另一成员国获得的含有贵族象征的名字?
对此,欧洲法院认为,诉诸公共政策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各成员国和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授予成员国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必须严格解释公共政策的概念,只有对社会根本利益真正构成足够严重的威胁,确有必要保障旨在保护的利益,而且只能在其他措施无法达到这些目标的情况下,才能援引公共政策。本案中,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23条和《魏玛宪法》第109条第3款的规定,德国废除了一切与出生或地位有关的特权和不平等,禁止享有贵族头衔。这些规定是德国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对所有德国公民的平等待遇。因此,德国法院没有义务承认德国公民在英国惯常居住期间获得的包含贵族象征的名字,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此种姓名,以确保所有德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www.xing528.com)
总之,从纳比尔案可以看出,一方面,欧盟将平等原则和非歧视权作为涉外姓名领域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欧盟对公共政策保持谨慎适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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