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约第3条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为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遗憾的是,该公约对于什么是儿童最佳利益并未规定明确的衡量标准。国际私法不仅充分运用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来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而且为了使保护更加充分,经常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
保护儿童权利的思想萌芽于早期犹太教、基督教的教义,以及近代启蒙思想、浪漫主义和博爱主义。[9]之所以对儿童权利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是因为虽然儿童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原生的天赋权利[10],但由于年龄和智力等限制,儿童权利的实现具有依附性,只有借助于其他主体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为了保证儿童权利的有效行使,有必要对儿童权利予以特殊的保护。[1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强调应特别保护儿童的权利,而且主要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儿童的非歧视权、姓名权和获得国籍的权利。1989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儿童权益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最重要、最全面的法律文件,而且也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公约,[12]将儿童权利的保护推向了新阶段。公约第3条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为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遗憾的是,该公约对于什么是儿童最佳利益并未规定明确的衡量标准。与前述两个公约相比,《儿童权利公约》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权利,例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受父母照料权,隐私权,表达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等。
国际私法不仅充分运用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来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而且为了使保护更加充分,经常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1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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