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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与外国人权保护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中,财产权被作为法律选择领域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1991年1月11日,原告科威特航空公司在英格兰起诉伊拉克共和国和伊拉克航空公司,主张返还十架飞机并赔偿损失。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并侵占其财产,明显违反了人权保护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实际上,不论是奥本海默案中涉及的公民身份权,还是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中涉及的财产权,《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都存在相关规定。

财产权: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与外国人权保护

人人享有财产所有权且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财产,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也对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不同之处如下:首先,在财产权的享有主体方面,《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不仅规定自然人享有财产权,而且法人也是财产权的享有主体;其次,在内容上,《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列举了诸多限制情形,规定在例外情形下可以对财产权予以限制。在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中,财产权被作为法律选择领域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

Kuwait Airways Corpn v.Iraqi Airways Co案[33](以下简称“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伊拉克颁布的“369决议”是否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主要案情如下: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在明显违背国际法的情形下,暴力入侵并声称吞并科威特。在入侵期间,伊拉克武装部队接管科威特的机场,并截获了十架商业飞机:两架波音767S,三架A300空中巴士和五架A310空中巴士,而这十架飞机属于原告科威特航空公司(Kuwait Airways Co)所有。1990年9月,为了吞并科威特这个国家,伊拉克革命指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伊拉克拥有对科威特的主权,消灭科威特航空公司,并将科威特航空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这十架飞机)转移至被告伊拉克国有航空公司(Iraqi Airways Co)。这一决议又被称为“369决议”(RCC Resolution 369)。9月17日,伊拉克航空公司决定实施该“369决议”,于是申请适航的证明,将其中的一架飞机用于商业航班。之后,在联合国安理会发动军事行动抗击伊拉克期间,被告伊拉克航空公司遵照伊拉克政府的指示,将6架飞机撤到伊朗。1991年1月11日,原告科威特航空公司在英格兰起诉伊拉克共和国和伊拉克航空公司,主张返还十架飞机并赔偿损失

显然,与十架飞机的所有权归属密切相关的是伊拉克颁布的“369决议”,那么英国法院是否应承认“369决议”的效力?对此,尼科尔斯法官(Lord Nicholls of Birkenhead)认为,公共政策是指当外国法违背正义的基本原则、普遍的道德观念和国际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时,法院将拒绝适用外国法。伊拉克颁布的“369决议”并不是一国政府简单地在其领域内征收财产,而是旨在强行性入侵科威特并吞并其财产,将科威特的飞机从科威特带到伊拉克领域内,将科威特的财产转化为伊拉克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一部分。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并侵占其财产,明显违反了人权保护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如果外国法明显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那么也将明显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因此,英国法院将不会承认“369决议”的效力。

该案表明,当外国法违反人权保护等国际法原则时,将被视为违反英国公共政策。同样,法官在分析伊拉克颁布的“369决议”是否违反人权时,也是从“369决议”这一规则本身出发。实际上,不论是奥本海默案中涉及的公民身份权,还是科威特航空公司案中涉及的财产权,《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都存在相关规定。之所以英国在这两起案件中未引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这其实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对此,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元论”主张《欧洲人权公约》可以在缔约国直接适用,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二元论”主张只有将《欧洲人权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才能予以适用。英国是支持“二元论”的国家,[34]因此英国将人权保护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未援引《欧洲人权公约》。

【注释】

[1]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的规定。

[2]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5条的规定。

[3]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的规定。

[4]The Spanard.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Decision of May 1971[J].NJW,Vol.24,P.1509.转引自王葆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研究:国际私法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14.

[5]参见201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的规定。

[6]Lubos Tichy.Ordre Public,Abuse of Rights and Other General Clauses and the New Czech Civil Code[J].2 ELTE Law Journal 9 (2014),p.24.

[7]Rainer Hof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Ordre Public Clause of Germ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J].12 Tel Aviv University Studies in Law 145 (1994),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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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仁山,粟烟涛.法律选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基于两大法系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7(2):123.

[13]1998年格鲁吉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的法律》第51条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依照该法律对子女的出身提出异议。子女一方可依照其惯常居所地法律对子女出身的认定提出异议。邹国勇,译注.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179.

[14]2017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0条规定:可根据导致出身要件得以产生的任何法律对子女的出身提出异议。在任何情况下,子女均可根据其惯常居所地法律对其出身提出异议。邹国勇,译注.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116.

[15]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M].6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387.(www.xing528.com)

[16]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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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伟.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

[22][奥]曼弗雷德·洛瓦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M].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48.

[23]Rodoljub Etinski.Concept of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under Article14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J].70 Collection of Papers,Faculty of Law,Nis 53(2015),p.53.

[24]Fabris v.France.Decision of 7 February 2013,Application No.16574/08,available at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Annual Report (2013),pp.128-129.

[25]2010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离婚和司法别居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第1259/2010号(欧共体)条例》序言第(25)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外国法明显违反法院地国公共政策,则允许法院地国法院在例外情形下拒绝适用外国法。但法院不能依据公共政策拒绝适用外国法,当这样做将违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尤其是第21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6]201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遗产继承领域管辖权、准据法、判决承认执行、公证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关于欧洲遗产继承证书的设立的第650/2012号(欧共体)条例》序言第(58)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果外国法将明显违反法院地国公共政策,则允许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在解决继承问题时在例外情形下拒绝适用外国法。但是,法院或其他部门不能适用公共政策来拒绝适用外国法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当这样做将违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尤其是第21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7]Paul Lemmens.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Substantive Aspects[J].8 Maas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 50 (2001),p.50.

[28]Case C-372/16 Soha Sahyouni v.Raja Mamisch [2017]ECR,para.22.

[29]Jerzy Jakubowski.Poland: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and Regulation of Ques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Polish Legal System[J].10 Polish Round Table 213 (1980),p.216.

[30]Rufat Babayev.Choice of the Applicable Law and Equal Treat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M].Durham theses,Durham University,(2012),p.195.

[31]Tone Linn Waerstad.Harmonising Human Rights Law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Ordre Public Reservation:the Example of the Norwegian Regulation of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Divorces,3 Oslo Law Review 51 (2016),p.60.

[32]Oppenheimer v.Cattermole,[1972]3 All ER 1106.

[33]Kuwait Airways Corpn v.Iraqi Airways Co,[2002]UKHL.19,pp.8-12.

[34]朱晓青.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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