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外国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公共政策:奥本海默案分析

外国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公共政策:奥本海默案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税收署认为,由于奥本海默在1953年至1961年期间仅仅具有英国国籍,因此应对该纳税人在德国获得的养老金进行征税评估。之后,原告奥本海默针对英国征税行为在英国法院起诉,认为他在德国获得的养老金应免交英国所得税。而剥夺他们的公民身份违反国际法和构成严重侵犯人权,英国法院应该拒绝承认该法。虽然本案中并未明确指出1941年德国法令违反的是哪一个人权保护条款,但本案拒绝适用1941年德国法,其本质是出于对公民身份权的保护。

外国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公共政策:奥本海默案分析

Oppenheimer v.Cattermole案[32](以下简称“奥本海默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英国法院是否应该承认具有惩罚性质的1941年德国法令的效力。因为1941年纳粹德国曾颁布一项法令规定:当该法令生效时,如果犹太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外,那么该犹太人将丧失德国公民身份。

主要案情如下:原告奥本海默(Oppenheimer)是一名犹太人,1869年出生于德国。1919年至1939年这20年间,他一直在巴伐利亚的一所犹太教孤儿院任教。他在达豪集中营被羁押过一段时间,被释放后于1939年离开德国前往英格兰,而且自此以后一直居住在英格兰。1948年,他申请加入英国国籍,成为英国国民。英国和德国之间的战争直到1951年才结束。1953年,新的德国联邦政府决定对犹太教教徒发放养老金,以补偿其遭受的纳粹德国的迫害。1961年,德国政府再次向奥本海默发放养老金。

英国税收署认为,由于奥本海默在1953年至1961年期间仅仅具有英国国籍,因此应对该纳税人在德国获得的养老金进行征税评估。英国税收署之所以认定奥本海默只具有英国国籍而不再具有德国国籍,是因为1913年德国法令曾规定:一个德国人不论他的经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是否在德国,当他申请获得外国国籍时,他都将丧失德国国籍,除非他本国的主管机关书面允许其保留国籍。而且,1941年纳粹德国颁布的一项法令也规定:如果当该法令生效时,犹太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外,那么该犹太人将丧失德国公民身份。虽然196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布1941年法令失效,但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并没有溯及力,因此1968年的决定并不能恢复奥本海默的德国国籍。

之后,原告奥本海默针对英国征税行为在英国法院起诉,认为他在德国获得的养老金应免交英国所得税。因为根据1954年和1964年《英德双重征税公约》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仅仅具有英国国籍而不具有德国国籍,纳税人就需要缴纳英国所得税;但是,纳税人如果具有双重国籍,即既具有德国国籍又具有英国国籍,那么就可以免交英国所得税。奥本海默认为,尽管1941年德国法令在当时的德国是有效的,但是英国法院不会承认1941年德国法令的效力。当他于1948年获得英国国籍时,英国法院也不会运用1913年的德国法令去剥夺其德国国籍。因此,奥本海默认为自己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和德国国籍,他在德国获得的养老金,可以免交英国所得税。(www.xing528.com)

针对上述争议,克罗斯法官(Lord Cross of Chelsea)认为,1941年德国法令并没有剥夺所有移居者的德国国籍,它仅仅剥夺了犹太移民的市民权,而剥夺他们的市民权其实是没收他们财产的一个借口,因此1941年德国法令具有惩罚性或没收性。仅仅基于种族就剥夺其身份权和没收其财产严重地侵犯人权,应该依据公共政策拒绝承认该法的效力。同样,哈德森法官(Lord Hodson)和萨蒙法官(Lord Salmon)也认为,1941年法令仅仅基于种族原因就剥夺其公民身份和他们在该国所有的财产,且未给予补偿。而剥夺他们的公民身份违反国际法和构成严重侵犯人权,英国法院应该拒绝承认该法。

本案表明,如果外国法构成严重地侵犯人权,那么也就相应地违反了法律选择领域公共政策。虽然本案中并未明确指出1941年德国法令违反的是哪一个人权保护条款,但本案拒绝适用1941年德国法,其本质是出于对公民身份权的保护。而且从克罗斯法官的解释可以看出,法官们主要是从外国法本身出发来进行分析,但由于人权保护的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基于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因此单从外国法的条文本身出发就指责外国法违反人权,这一做法并不妥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