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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权保护对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影响-保护婚生否认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虽然运用公共政策条款保护婚生否认权将导致子女面临跛行身份的风险,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冲突。而保护婚生否认权,同样是基于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考虑。尤其是子女本人提出婚生否认之诉时,更能体现儿童权益的保护。此外,由于公共政策制度本身具有谦抑性,因此将保护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不会从根本上破坏子女身份的安定性。

外国人权保护对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影响-保护婚生否认权

(一)公共政策谦抑性与权利保护之悖反

涉外子女身份法律选择领域公共政策的谦抑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共政策适用对象之谦抑性。例如,王丽萍教授指出,应在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母亲基于自身利益行使否认权,将导致子女丧失父亲且对丈夫显失公平时,那么母亲的婚生否认权应受限制;[16]第二,公共政策适用广度之谦抑性。第三,公共政策功效之谦抑性。

在涉外子女身份法律选择中,最显著的新发展在于将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在涉外子女身份法律选择中的权利保护作用。之所以公共政策的谦抑性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存在悖反,是因为公共政策的谦抑性体现了谨慎适用趋势,而行使公共政策保护当事人权利这一拓展性功能,必然意味着对公共政策的放开适用。

那么,如何实现公共政策的谦抑性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罗伯特·阿列克西曾言:“两项规则间的冲突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决:在其中一项规则中引入一个例外条款,或者宣告至少一项无效。最佳化的任务在于确定正确的条件或优先关系。”[17]由于公共政策具有适用上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可变更性,而且由于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和实现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为基本功能,冲突法的本质是为了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18]因此继续维持公共政策的谦抑性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都不可断然舍弃。公共政策的谦抑性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正确的优先关系在于,当依据涉外子女身份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明显或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婚生否认权时,才在例外情形下援用公共政策,使公共政策成为保护当事人婚生否认权的兜底性措施。(www.xing528.com)

(二)公共政策对跛行身份关系的影响

将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面临的另一风险在于,是否会威胁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和导致跛行身份关系?之所以存在此风险,是由于涉外婚生子女身份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社会的趋势是从尽量维护子女的婚生地位的原则出发来确定准据法。[19]因此,将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保护对象,难免会触及既存的身份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运用公共政策条款保护婚生否认权将导致子女面临跛行身份的风险,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冲突。因为尽量承认子女婚生性的目的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是为了保护子女免遭因非婚生而导致的歧视。而保护婚生否认权,同样是基于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考虑。尤其是子女本人提出婚生否认之诉时,更能体现儿童权益的保护。此外,由于公共政策制度本身具有谦抑性,因此将保护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不会从根本上破坏子女身份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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