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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权对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保护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共政策对父亲婚生否认权的保护在日本,主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父亲的婚生否认权。可见,该案肯定了对非婚生子女父亲婚生否认权的绝对保护,拒绝了母亲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以上两种方法表明,将母亲的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一方面有必要发挥公共政策对婚生否认权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应对公共政策秉持谨慎适用的趋势。

传统上,婚生否认权,是指非婚生子女父亲拒绝承认其与妻所生子女之间有婚生子女血统关系,即推翻婚生推定。其生成逻辑是基于维护血缘真实主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婚生否认权的享有主体逐渐扩大,非婚生子女父亲、母亲和子女本人均享有此权利。

(一)公共政策对父亲婚生否认权的保护

在日本,主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父亲的婚生否认权。例如,2000年某案中提到,涉外婚生子女为日本人身份应将日本法作为准据法。由于日本民法仅允许生父拥有婚生否认权,因此需要转正的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并无婚生否认权,不得提起否认子女婚生之诉。可见,该案肯定了对非婚生子女父亲婚生否认权的绝对保护,拒绝了母亲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日本之所以传统上仅赋予父亲享有婚生否认权,其理由主要包括:一是由于婚生推定的是父子关系,父亲是婚生否认权当然的权利人;二是由于限制母亲、子女或第三人的婚生否认权,有助于减少滥用婚生否认权,避免破坏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谐以及影响子女受教养的权利;三是基于伦理考虑,通过限制婚生否认权的行使主体以保护生母或他人的隐私。

之后,逐渐淡化了父亲婚生否认权的专属性,当外国法仅允许父亲拥有婚生否认权时,将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第一,体现父亲和母亲两性平等原则,实现对二者婚生否认权的平等保护;第二,排除父亲婚生否认权的专属性,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因为如果仅允许父亲拥有婚生否认权,这将导致父亲不愿或不能提起婚生否认之诉时,该非婚生子女继续地受到婚生推定,使子女的真正生父难以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当外国法仅允许父亲拥有婚生否认权,法院将依据公共政策条款拒绝适用外国法,此种做法的前提是案件当事人涉及到父母双方。换言之,如果仅仅是父亲一方提起婚生否认权之诉,不涉及到母亲时,即使外国法仅允许父亲拥有婚生否认权,也并不认为外国法违反公共政策,可适用该外国法中关于父亲婚生否认权的规定。

(二)公共政策对母亲婚生否认权的保护(https://www.xing528.com)

非婚生子女母亲的婚生否认权也被作为公共政策的保护对象,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断适用外国法是否侵犯母亲的婚生否认权:

第一,负重型审查标准,即将外国实体法和法院地关于母亲婚生否认权的条文进行严格比较,通过对比条文上的差异程度以判断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第二,容忍型审查标准,即原则上推定外国法保护母亲的婚生否认权,限制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例如,陈某案中提到,涉外子女身份应适用马来西亚法,而马来西亚法并无婚生否认权之规定,因此应依法理推定该国存在否认子女之诉。最终,法院并未依据公共政策条款拒绝适用马来西亚法。

以上两种方法表明,将母亲的婚生否认权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时,一方面有必要发挥公共政策对婚生否认权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应对公共政策秉持谨慎适用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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