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西班牙人案和201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基础和内容是宪法和基本人权。[6]《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权条款在德国国际私法中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冲突规范不能违反人权条款;另一方面,当依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违背《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时,将依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公共政策条款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从西班牙人案和2010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基础和内容是宪法和基本人权。[6]《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权条款在德国国际私法中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冲突规范不能违反人权条款;另一方面,当依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违背《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时,将依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公共政策条款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那么,哪些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实际上,在界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时,除了可以关注德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外,也可以参考国际公法中的最低人权标准,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所采纳的人权标准。[7]
之所以《德国基本法》会对保护私权利产生辐射效力,原因如下:首先,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部分私主体逐渐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和权力,造成私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适用于调整私人间的法律关系[8];其次,《德国基本法》第1条[9]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原则,而且规定《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这为宪法直接影响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再次,公法私法化也为宪法影响私权利奠定了基础。[10](www.xing528.com)
正因为德国将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公共政策的考量因素,所以公共政策也被称为《德国基本法》在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突破口”,[11]换言之,公共政策是将《德国基本法》与国际私法联结起来的纽带或桥梁。同时,该案也表明法律选择中的人权保障离不开宪法的监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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