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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权保护对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影响:重点内容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下所规定的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国是否最终采纳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内容,取决于各国的接受或认可。议定书补充规定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选举权、迁徙自由权、刑事问题上诉权、夫妻之间的平等权等。人民主权、保护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外国人权保护对国际私法公共政策的影响:重点内容

虽然法赋人权是现代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哪些人权应被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中,对此并未形成一致意见,而且现代不同的人权保护体系下,法律规定的人权内容或权利保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在现代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世界人权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并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免受酷刑权;人格权;禁止非法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正审判权;私人生活权、家庭生活权;迁徙自由权;国籍权;婚姻缔结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就业权;休息休假权;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等。但遗憾的是,该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旨在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约第3条确立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并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下所规定的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国是否最终采纳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内容,取决于各国的接受或认可。

其次,区域性人权立法规定的人权内容。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共5章66条。公约系统地规定了生命权;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禁止强迫劳动;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审判权;家庭生活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婚姻缔结权;非歧视权等基本权利。[13]之后,又相继制定了《欧洲人权公约议定书》等,以逐步完善公约的权利内容。议定书补充规定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选举权、迁徙自由权、刑事问题上诉权、夫妻之间的平等权等。[14]2007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签署,使欧盟公民的权利保护再次得到加强。从内容上看,宪章中规定的一些权利实际上延续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则系统规定了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权、免受奴役权、个人自由权、公正审判权、获得赔偿权、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答辩权、集会权、结社自由、家庭权、姓名权、儿童权利、国籍权、财产权、平等保护权、司法保护权等。[15](www.xing528.com)

最后,各国人权保护立法中规定的人权内容。在现代各国人权保护体系中,主要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法律渊源。在美国,宪法不仅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美国公民遵守的基本法律。人民主权、保护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德国,《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该基本法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让与性,是一切人类社会和世界和平正义的基础。该法系统地规定了人格权、生命与身体之不可侵犯权、平等权、非歧视权、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婚姻家庭权、受教育权、结社权、通信自由、迁徙自由、财产权和继承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16]

从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人权保护立法可以看出:首先,从内容上看,虽然现代不同的人权保护体系下规定的人权内容或权利保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人格尊严权、家庭生活权、婚姻缔结权、非歧视权、公正审判权、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各种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权利,以及工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文化生活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被国际社会和各主权国家普遍接受;其次,虽然目前关于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存在争论,例如,对于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是否属于人权保护的内容尚存疑问,但是这一方面反映了人权保护的内容具有开放性和可变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保护的内容将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国对人权的认识存在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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