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指人区别于动物的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3],意味着社会成员从被支配的客体转化为自由且自主的主体。[4]人权可划分为三种: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和实有的人权。以上三种人权形态之间的比值关系,反映了一国人权的实际状况。当三者之间的比值最后为“1”时,就是理想的人权现实。[5]
西方人权概念的形成,始于近代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6]而现代人权保护体系的确立,则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从近代人权概念的起源到现代人权保护体系的确立,实际上可以将人权保护的历史划分为以下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自然权利阶段或天赋人权阶段。[7]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人生而有之,而不是实在法所授予的,人人享有上天赋予的人权。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人享有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8]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认为,人们本质上是平等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9]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10]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将天赋人权理论以宪法和类似宪法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二,基本权利阶段或法赋人权阶段。法赋人权理论认为,只有法律明确保障的人权,才是合法的权利。[11]与天赋人权相比,法赋人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人权的来源不同。天赋人权主张人权源自上天,人生而有之。而法赋人权认为人权源自法律的授予。其次,从权利内容上看,天赋人权所主张的人权大多是抽象性的权利,而法赋人权是法律授予的一项项具体的权利。再次,从法律效力上看,天赋人权主要是道德性质的权利,而法赋人权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法律效力更高。笔者认为,虽然人权有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和实有的人权三种,但不宜将天赋人权等同于应有的人权,不宜将法赋人权等同于法定的人权。法赋人权理论侧重于强调只有法律明确保障的人权才是人们应当享有的人权。人权保护思想由天赋人权理念向法赋人权理念过渡,其进步意义在于,一方面,推动了人权保护的立法而且使人权保护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也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更权威、更有效的保护依据。(www.xing528.com)
现代各国制定的各种人权保护立法,实际上也充分体现了法赋人权这一理念。由于饱受侵略战争的摧残以及受法赋人权理念的影响,在“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不仅制定了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而且也制定了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的诸多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此外,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宪法和基本法律来促进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因而,现代人权保护体系实际上包括多重体系,即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人权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和区域性人权保护体系,以及以各国国内宪法和基本法律等为代表的国内人权保护体系。
就现状来看,由于影响国际私法公共政策之现代人权保护立法,主要是源自西方国家的人权法以及国际和区域性人权公约,因此本节关于“影响国际私法公共政策之现代人权体系的确立”的介绍,主要涉及西方现代人权体系的确立过程,从现代人权保护体系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人权保护思想由自然权利思想向法赋人权思想的过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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