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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怎么办?解析社区法律纠纷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怎么办?解析社区法律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购买方和出售方都应受此合同约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且还应当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认定标准。

那么开发商迟迟不办理房产证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

第一,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

第三,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

第四,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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