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修复等补救措施、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www.xing528.com)
(1)继续履行合同(又称“实际履行”)。如果买受人所购置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能够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能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情况下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形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要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致使买受人人身、财产和精神受到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可以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这样做可以更好地更全面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的话,就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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