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一经签订,房地产公司就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如果逾期未交付,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逾期未交付达到一定的期限,购房者还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王先生首先应对开发商进行书面催告,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比如说三个月)交房;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催告函限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王先生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合同解除的事项,但是开发商逾期未交房确实存在迟延履行的事实,所以王先生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即经过催告的期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鉴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王先生可以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具体包括:(1)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2)要求开发商退还因签署买卖合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印花税等;(3)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从王先生交款之日起到返还房款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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