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市)。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财税〔2013〕37号文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www.xing528.com)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该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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