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增值税发票领购

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增值税发票领购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⑥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4)纳税人凭“申请表”、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登记《发票领购簿》。

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增值税发票领购

1.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

(1)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1)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上述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3)发票内容的调整。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4)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5)新老版发票衔接。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2.新版增值税发票的鉴别方法

(1)光角变色圆环纤维

1)防伪效果。防伪纤维的物理形态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圆环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

2)鉴别方法。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以小于45°的角度照射环形纤维,靠近光源的半圆环为红色,远离光源的半圆环为黄绿色。

(2)造纸防伪线

1)防伪效果。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含有造纸防伪线,防伪线在自然光下有黑水印的特点,在365nm紫外光照射下,为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防伪线距票面右边缘20~80mm。

2)鉴别方法。在自然光下对光观察防伪线呈现黑色线状水印,使用标准365nm紫外光源垂直照射防伪线呈现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

(3)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地区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4)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2)鉴别方法。直观目视识别。

(5)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使用复合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符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3.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方法

(1)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以下办理程序:(www.xing528.com)

1)纳税人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票管员合格证》到主管分局办税大厅“发票购领窗口”领取“申请表”、《责任书》,并填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

2)纳税人向“发票购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签订好的《责任书》(一式三份)。

③《票管员合格证》。

④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⑥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员合格证》《责任书》一份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申请表”、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登记《发票领购簿》。

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机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窗口完成专用发票所有联次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戳记后,才交付纳税人领购回使用。戳记(蓝色印油)内容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员合格证》、《责任书》,并报送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方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其中: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