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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指南-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张主表、6张附表,为建筑企业纳税申报时的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因此,建筑企业应关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申报要求。

建筑企业营改增指南-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行“先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的征管方式。因此,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好与项目部预缴工作的衔接。

1.预缴税款抵减

(1)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预缴提示。建筑企业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的预缴税款,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应注意,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以取得完税凭证为前提,且预缴税款的所属期限应与应纳税款所属期限相对应,同属同一期间才能进行抵减。当期预缴税款大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抵减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暂停预缴

(1)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预缴提示。为解决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核算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在机构所在地产生大量进项税额留抵,造成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条款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3.纳税申报资料

(1)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⑦《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www.xing528.com)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①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③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⑤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⑥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⑦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预缴提示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张主表、6张附表,为建筑企业纳税申报时的必报资料。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仅在有预缴的情况下才需要填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普遍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因此,一般情况下均需要填报此表。

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政策明确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具体名单范围内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仅少数省市出了具体名单,较多省市要求只要是有营改增四大行业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如北京、广东、福建等。因此,此表基本为建筑企业的必报资料。

4)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因此,建筑企业应关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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