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期限
(1)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www.xing528.com)
(2)操作提示。建筑企业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1~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纳税地点
(1)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操作提示。建筑企业属于固定业户,其纳税申报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对于有跨县(市、区)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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