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76】B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承接以下建筑安装劳务:B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后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A公司A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77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77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750万元;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公司B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060万元,B公司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承接A公司C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15万元,A公司的C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B公司已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会计处理如下:
(1)销项税额
1)A总承包项目。
借:应收账款——A公司 277500000
贷:工程结算 2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500000
2)B清包项目。
借:应收账款——A公司 2060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600000
3)C项目。
借:应收账款——A公司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50000
(2)进项税额
1)人工费。B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1000万元,支付生产工人工资4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000
工程施工——人工费 40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00
2)材料费。B公司采购A项目施工工程所需材料及辅料共计869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00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9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500万元。B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施工材料3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70000000
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000
贷:银行存款 86900000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 3510000
贷:原材料 3000000(www.xing528.com)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10000
3)机械使用费
①自有机械设备。B公司自购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修理费等共支付70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机械作业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②租赁机械设备。B公司从设备租赁公司租赁10台机械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支付租赁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机械作业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4)分包工程。B公司将A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C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66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6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A项目 6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0
贷:银行存款 66600000
(3)计算应纳增值税。假定上述业务在一个月内发生,当月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2750(万元)
进项税额=1190+102+17+660=1969(万元)
进项税转出额=51(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额=2750-1969+51=832(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60+15=75(万元)
3)B建筑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832+75=907(万元)。
[1]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因此,以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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