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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销项税额财务核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99.3÷=1530.9009(万元)销项税额=1530.9009×11%=168.3991(万元)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33.3(万元)1)核算应纳增值税。表2-7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会计核算。出租不动产,按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销项税额财务核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

1.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建筑企业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等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具体税务处理见表2-6。

2-6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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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建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及抵债等。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会计核算。不动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出售时会计核算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基本相同,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3)案例分析

【例2-59】M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转让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该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账面已计提折旧150万元,房产所在地与乙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写字楼取得转让价款为1699.3万元(含税),M建筑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的写字楼为2013年外购的,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非自建的不动产,因此可选择一般价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的购置原价)÷(1+5%)

=(1699.3-1000)÷(1+5%)=666(万元)

应纳增值税=666×5%=33.3(万元)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699.3-1000)÷(1+5%)×5%=33.3(万元)

1)核算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699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66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 333000

2)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 333000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33000

(2)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699.3÷(1+11%)=1530.9009(万元)

销项税额=1530.9009×11%=168.3991(万元)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699.3-1000)÷(1+5%)×5%=33.3(万元)

1)核算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699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30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1683991

2)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 333000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33000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上述条件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等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表2-7进行税务处理。

2-7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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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收到资产变卖收入,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3%征收率价税分离的不含税金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征收率——应纳税额计提”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征收率——应纳税额计提

减免的1%作为减免税收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依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17%税率价税分离的不含税金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17%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货物

发生资产处置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确认销售资产的损益,如为净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则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3.经营租赁收入

经营租赁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分为经营租赁收入和融资租赁收回。建筑企业很少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以下主要分析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业务。

经营租赁中按资产类型分为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

(1)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

1)税务处理。出租不动产,按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表2-8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8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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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作为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科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科目。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①一般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②简易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案例分析

【例2-60】某建筑公司总机构于2017年8月出租一处房产,房产所在地为C省,合同约定月末收取当月租金,取得8月租金收入为36.75万元,款项已收。甲建筑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向承租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机构出租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按5%预征率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36.75÷(1+5%)=35(万元)

应纳税额=35×5%=1.75(万元)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额=35×5%=1.75(万元)

总机构会计核算如下:

(1)出租房产确认应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67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 17500

(2)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预交税款 17500

贷:银行存款 17500

【例2-61】某建筑公司将2017年5月购入办公楼的一层对外出租,8月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为111万元,合同中约定,承租方签订合同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8月收到租金111万元,乙建筑公司向承租方开具了专用发票。

出租的房产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预收款时应缴纳增值税。房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不用预缴。

销售额=111÷(1+11%)=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11%=11(万元)

乙建筑公司不动产租赁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11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110000

(2)动产经营租赁收入。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动产经营租赁。

1)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动产经营租赁应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售款的当天。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作为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科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征收率——应纳税额计提”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②简易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征收率——应纳税额计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未到纳税义务时间时,将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待结转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

3)案例分析

【例2-62】某建筑公司总机构向下属子公司租赁施工设备一台,取得租赁收入702万元,租赁资产为2013年8月1日之前取得,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当月租金,款项已收;经过内部协商确定,总机构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子公司开具17%的专用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下:

销售额=702÷(1+17%)=600(万元)

销项税额=600×17%=102(万元)

总机构租赁资产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020000

【例2-63】乙建筑公司2017年8月对外出租设备两台,其中一台设备A取得租赁收入103万元,该资产为2011年5月购入,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当月租金,款项已收。乙建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向承租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台设备B为2016年6月购入,预收承租方10~12月租金234万元,款项已收。

(1)出租设备A的会计核算如下:

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0×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征收率——应纳税额计提 30000

(2)出租设备B,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产生纳税义务,设备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购入,预收租金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

预收租金销售额=234÷(1+17%)=200(万元)

预收租金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出租设备B预收租金会计核算如下:(www.xing528.com)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预收账款 234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3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40000

4.视同销售收入

(1)税务处理

1)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一般涉及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具体视同销售行为借记“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等科目,按视同销售规定确认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案例分析

【例2-64】乙建筑公司于2017年8月向灾区捐赠一批3月购入的建筑材料,购入时价税合计1.17万元,3月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8月对外捐赠时市场价格与3月基本持平。

对灾区捐赠建筑材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根据公允价格计算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售额=1.17÷(1+17%)=1(万元)

销项税额=1×17%=0.17(万元)

乙建筑公司捐赠建筑材料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3400

贷:原材料 11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税率——货物1700

5.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1)销售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收入

1)税务处理。建筑企业销售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上述无形资产的,须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或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其账面原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损失)。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如为损失)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如为收益)

(2)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入

1)税务处理

①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文件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表2-9所列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2-9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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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免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计算的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科目;按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如为损失)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营业外收入(如为收益)

②简易计税方法。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如为损失)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

营业外收入(如为收益)

3)案例分析

【例2-65】某建筑公司总机构2017年8月份转让一处2012年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购入时的价款为5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的凭证),累计摊销为300万元,销售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共计1046万元。

销售的土地使用权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选择适用一般价税方法。总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1046-500)÷(1+5%)=520(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5%=520×5%=26(万元)

总机构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460000

累计摊销 3000000

贷:无形资产 5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征收率 260000

营业外收入 8200000

6.贷款服务利息收入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通常会涉及贷款服务包括资金占用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集团内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

(1)资金占用利息收入

1)税务处理。建筑企业向集团内其他增值税纳税单位提供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应按照贷款服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时间,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未到纳税义务时间时,将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以下相同情况,不再重复说明。

3)案例分析

【例2-66】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集团,向一家子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约定年利率为6%,每月收取的利息为10万元(含税)。该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的销售额=10÷(1+6%)=9.434(万元)

利息收入的销项税额=9.434×6%=0.566(万元)

该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100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 5660

(2)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委托方为资金提供方,应收取委托贷款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受托方为委托贷款的具体发放、管理、利息收取方,为委托方提供发放委托贷款的服务,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资金使用方支付利息,确认利息支出

1)税务处理。委托方提供资金收取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依据合同约定的收息日,借记“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科目。资金贷出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

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税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税率——金融保险服务

贷:银行存款

与贷款服务相关的不可抵扣服务费是指接受贷款服务的一方,也即资金借入方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委托贷款中,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服务费,是资金提供方向受托方支付的服务费,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抵扣。

3)案例分析

【例2-67】某建筑公司总机构委托××银行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发放4000万贷款,约定月利率为0.53%,每月收取的利息为21.2万元(含税)。2017年8月,该建筑公司收到利息21.2万元,同时向××银行支付委托贷款服务费0.5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

总机构会计核算如下:

销售额=21.2÷(1+6%)=20(万元)

销项税额=20×6%=1.2(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53÷(1+6%)=0.03(万元)

(1)收取利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212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 12000

(2)支付银行委托贷款服务费时: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税率——金融保险服务 300

贷:银行存款 5300

(3)统借统还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1)税务处理。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中,符合免税条件,产生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收取的全部利息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资金贷出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符合免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②不符合免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税率

不符合统借统还免税条件时,资金贷出方需要按照收取的利息收入,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资金贷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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