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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财务核算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假设某一固定资产购买时不含税价款为10000元,用于生产,进项税予以抵扣。

建筑企业增值税财务核算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项目部向分包单位转供水、电、材料等事项的销项税额确认计量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来讲,分包单位在为项目部总承包的工程中某个单项工程施工中,使用了项目部购买的水、电、材料等,项目部会据此扣减对分包单位的应付劳务款或应付工程款。此种情形可以理解为项目部产生了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红字)

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转供水电等的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对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讲,水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电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7%,材料的增值税税率是17%。

2.购买的安全设备,价值不足1000元,在营改增后的处理

(1)专项储备是一个权益类会计科目和报表科目,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人“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购买安全设备,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专项储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购买安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预点料”确认进项税以及改为增值税后的财务核算

“预点料”即原材料暂估入库,按照规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科目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中核算等。因此“预点料”可以有如下两种会计处理:

(1)按照不含税价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1)按不含税价“预点料”: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红字冲销原“预点料”时的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按发票金额及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按照含税价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1)“预点料”时,应付账款按含税价入账,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计入原材料,税金计入其他应收款: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票面记载的税金,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

4.项目部销售废旧材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红字)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6.机械租赁费按期计提

(1)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原则,所谓的“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凭票抵扣决定了“票”即抵扣凭证,是进项抵扣的唯一依据。即使真实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果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

(2)按期计提租赁费用时未取得抵扣凭证,即使账面计提了进项税额也无法在纳税申报中进行抵扣。因此在计提费用时未取得抵扣凭证,税务上是不认可相应进项税额的。

(3)在会计实务上,由于存在汇总多次交易统一开票的情况,并且为了准确核算与供应商往来,在计提费用时,可以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设置并记入“其他应收款”等待抵扣税金科目反映,待取得抵扣凭证后再转入进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税金核算的准确也避免了后期取得发票后账面成本费用的调整。

7.营改增后购买的已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会计处理

(1)举例说明。假设某一固定资产购买时不含税价款为10000元,用于生产,进项税予以抵扣。当固定资产转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要转出,此时已提折旧5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可视为在集体福利方面新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应当重新估计使用年限及残值,假设新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年折旧1111.5元[(5000+850)×(1-5%)÷5]。

8.建筑业营改增后,供应商要求企业将款项打到其指定的账户上,而不是合同签订时所指定的账户的处理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需取得可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与支付款项的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将面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证明上的指定账户属于该供应商,施工企业将款项打到此指定账户上而非合同签订时所指定的账户时,不存在虚假交易,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该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后是可以抵扣的。

9.会计上如何处理过渡期间的“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中计提的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因营业税缴纳时点与财务会计处理存在暂时性时间差异,部分建筑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及“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仍有余额,这部分的余额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是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开票结算金额为依据计算的应缴营业税,这部分应缴营业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缴结清。

(2)“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与业主尚未计价结算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而预提的营业税,部分建筑企业也存在将此部分税金核算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此部分税金余额需及时进行处理:

1)营改增实施时点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确定应记未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的金额,从“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转出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并及时缴纳相关的税款。

2)营改增实施时点前,已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缴营业税,但“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仍有余额的,营改增实施后,该部分税金对应的收入,需根据具体政策缴纳,如果政策规定对该部分收入仍然执行营业税规定,则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

10.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应如何处理

(1)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发票上所列税额可以暂挂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其他相关资产负债。来年发票通过认证之后再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如果是尚未取得发票时的暂估,是可以不暂估进项税额的。但是,在已取得发票,并以含税价格确认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应的进项税额。

(3)此外,在会计实务中,年末取得增值税发票但未申报抵扣,年末也可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留待下年进行账务处理。

11.已完工工程的处理

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因工程质量问题、战略合作关系等原因导致的豁免,作为商业折扣处理,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

(3)由于对方财务困难等原因给予的豁免,按债务重组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需符合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条件。

12.对于项目部承担的受托研发项目的处理

对项目部承担的受托研发项目的财税影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现状分析。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集团公司立项,由子公司项目部负责研发的项目,集团委托子公司进行研发时,子公司受托研发费用在“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营改增后,研究开发费属于研发和技术的范畴,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理论上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应开具6%的研发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单独的委托研发合同,而是将此部分研发费包含在总的工程计价中,可能存在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开的情况,可能会要求按从高适用税率原则适用建筑业11%的税率问题。

(2)影响分析

1)现有研发模式存在问题及影响。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委托研发主要考虑合同签订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关注研发费是含在验工计价中还是单独签订委托研发合同,前者税率为11%,后者税率为6%,同时要考虑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及印花税的影响。

2)研发主体的影响。研发的计划、立项、报批、人员配备会计核算、费用归集等各个环节应统一在同一个法人主体内部,避免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不能扣除研发费用风险。

3)会计核算影响。研发费加计扣除需专门设置账务核算,单独归集研发费用,取得所有发票均应为同一法人主体,避免实际发生了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13.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扣下部分质保金,建筑企业计提坏账准备(www.xing528.com)

(1)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扣下部分质保金,这相当于销售折让,建筑企业对于这部分质保金应当作为冲减收入处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计提坏账准备或者作为坏账核销。

(2)一般来说,坏账是在某项债权在法律上成立的情况下,由于对方不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导致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即坏账的概念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此处从本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双方协议核减债权金额(其原因是债权人自身履约过程中的瑕疵),不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所以作为坏账不合适。

14.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被业主处以罚款时,罚款支出处理

会计准则对支付给业主的罚款支出的会计处理并无明确要求,一般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工程罚款可以作为销售退回理解,项目部应当就罚款金额向业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后期工程计价中作为扣减项,以扣减后的余额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5.项目部收到业主奖励款时的账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合同收入应当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业主奖励款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款账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项目部对分包商的奖罚账务处理

(1)对分包商的奖励款,项目部应将奖励款计入直接人工成本,并向分包商索取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对分包商的罚款,项目部应将罚款红字计入直接人工成本并向分包商索取红字发票,或在下期对分包商的计价中扣减相应罚款并按扣减后的金额索取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蓝字,计量当期计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红字,计量当期罚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17.营改增后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确认,实行增值税后预计合同总成本如何确定

住建部于2014年7月21日颁布了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在审批程序上,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同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计价规则修订的主要原则和方法为: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以及指标指数。

本次调整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基础上做出的规定,此种方式下料、工、机为不含税价,加上11%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报价总额。计算公式为:①不含税材料价格+②不含税人工费+③不含税机械租赁费+④不含税其他直接费+⑤利润+⑥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11%]=工程投标价格。可以看出,预计不含税的建造合同总收入=①+②+③+④+⑤。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营改增后需要按新的造价规则制定不含增值税的预算合同成本。有了增值税规则下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和预计合同总成本,就可以按照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此时的建造合同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18.增值税税控

(1)增值税税控设备

1)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2)会计核算如下:

①首次购买。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依据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相同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红字)。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红字)

②非首次购买。非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按照购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例2-54】某建筑公司5月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含税价格117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税额170元。

该建筑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170

贷:递延收益 1170

(2)增值税税控技术维护费

1)税收规定。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会计核算。建筑企业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根据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相同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确认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例2-55】某建筑公司总机构8月支付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共计金额1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00

确认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19.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需要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见表2-5。

2-5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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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归类为以下三种情况:用途改变的资产、非正常损失以及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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