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8月,工程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因工程施工需要,M项目部向业主申请提前支付一笔工程款,以缓解资金压力,业主要求先开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8月底,甲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万元,税额为15万元,价税合计515万元。
1.税务处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未收到工程款项,也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而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开具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按规定确认应纳税额。
在填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提前开具发票的票面上注明的金额填写为销售金额。
2.会计核算
在未收到工程款项、也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情况下,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www.xing528.com)
3.案例分析
【例2-5】甲建筑公司承接M项目,合同总金额(含税)10300万元,合同约定按月计量,按达到既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工程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因工程施工需要,M项目部向业主申请提前支付一笔工程款,以缓解资金压力,业主要求先开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8月底,甲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万元,税额为15万元,价税合计515万元。
M项目部应确认应纳税额15万元,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15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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