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发生分包成本,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规定计算抵减应纳税额。
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建筑企业与分包商确认分包计量及结算金额后,发票开票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分包商按计量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分包商按总承包方支付分包款金额分期开具发票。在确认分包成本时,对于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或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确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对于确定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计算可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税额,并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则不考虑分包抵税的情形。
对于分包抵减的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可采取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两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建筑企业应先调整工程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在取得分包发票时,相应计入工程结算或冲减工程施工。
1.分包抵税增加收入
对于分包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如果采取增加收入的方法,建筑企业相应调整了合同预计总收入,因此,在取得分包发票时,按分包价款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应相应计入工程结算。
建筑企业与分包商确认分包计量及结算金额后,对于已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确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按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尚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按照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未来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按这两项可抵减应纳税额合计,贷记“工程结算”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贷:工程结算
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尚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在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确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时,按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2.分包抵税减少成本
对于分包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如果采取减少成本的方法,建筑企业相应调整了合同预计总成本,因此,在取得分包发票时,按分包价款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应相应冲减工程施工。
建筑企业与分包商确认分包计量及结算金额后,对于已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确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按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尚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按照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未来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按这两项可抵减应纳税额合计,借记“工程施工”科目(红字)。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红字)
对于尚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尚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的,在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确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税时,按该部分结算金额计算的可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3.分包抵税增加收入案例分析
【例2-3】S省甲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省承接的B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抵税按增加合同预计总收入处理。2017年8月B项目共发生分包计量结算金额1063.99万元。其中:
B项目部对M分包商确认的计量结算金额342.9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在计量当月支付80%分包款,B项目部据此向M分包商支付分包款274.392万元,并取得M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47.2万元,税率为11%,税额为27.192万元。
B项目部对N分包商确认的计量结算金额72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在计量当月支付80%分包款,B项目部据此向N分包商支付分包款576.8万元,并取得N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60万元,征收率为3%,税额为16.8万元。
(1)B项目部对M分包商的会计核算。B项目部计算对M分包商分包成本的可抵减应纳税额:
已取票分包成本可抵减税额=274.392÷(1+3%)×3%=7.992(万元)
未取票分包成本=342.99-274.392=68.598(万元)
未取票分包成本待抵减税额=68.598÷(1+3%)×3%=1.998(万元)
1)B项目部确认M分包商的分包成本及分包抵减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429900
贷:银行存款 2743920
应付账款 685980
同时,确认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9920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未取得发票19980
贷:工程结算 99900
2)B项目部对M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核算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建筑安装服务(www.xing528.com)
271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271920
(2)B项目部对N分包商的会计核算。B项目部计算对N分包商分包成本的可抵减应纳税额:
已取票分包成本可抵减税额=576.8÷(1+3%)×3%=16.8(万元)
未取票分包成本=721-576.8=144.2(万元)
未取票分包成本待抵减税额=144.2÷(1+3%)×3%=4.2(万元)
B项目部确认N分包商的分包成本及分包抵减税额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7210000
贷:银行存款 5768000
应付账款 1442000
同时,确认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8000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未取得发票 42000
贷:工程结算 210000
4.分包抵税减少成本案例分析
【例2-4】如果例2-3中甲建筑公司的B项目部采用分包抵税减少成本的方法,则B项目部对M分包商和N分包商的会计核算如下:
(1)B项目部对M分包商的会计核算
1)B项目部确认M分包商的分包成本及分包抵减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3429900
贷:银行存款 2743920
应付账款 685980
同时,确认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9920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未取得发票 1998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99900
2)B项目部对M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核算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1920
(2)B项目部对N分包商的会计核算。B项目部确认N分包商的分包成本及分包抵减税额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7210000
贷:银行存款 5768000
应付账款 1442000
同时,确认分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8000
——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未取得发票 420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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