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处理
工程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在未开工前收到工程预收款,应按规定确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预收工程款÷(1+3%)×3%
由于预收款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非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款的日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种对纳税义务判断的情形:
(1)合同未约定预付工程款条款,但经沟通,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实际预付工程款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在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2)合同约定了预付工程款的日期及金额,但是如果业主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项目部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业主实际预付工程款的金额与合同约定应预付金额不一致的,项目部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计算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时,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尚未进行工程结算,需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例2-1】甲建筑公司2017年8月承接的B项目,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预付工程款1030万元,项目于2017年8月初开工。2017年8月初,业主预付工程款1030万元,甲建筑公司未开具发票。
B项目部计算应确认的应纳税额如下:
应确认应纳税额=1030÷(1+3%)×3%=30(万元)
B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00000
贷:预收账款 10300000
同时,确认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30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00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