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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简易计税方法基本规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其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涉及分包的情况下,项目部取得分包发票的,可以按差额纳税的政策,通过扣减销售额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在会计核算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可采取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两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建筑企业应相应调整工程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或合同预计总成本。

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一本通:简易计税方法基本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根据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其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涉及分包的情况下,项目部取得分包发票的,可以按差额纳税的政策,通过扣减销售额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基于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增值税相关的会计核算事项主要包括合同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工程施工与分包抵税、工程结算与应纳税额、工程收入与工程成本、其他收入与销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及期末结转增值税等。

1.会计科目设置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需要在该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确认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其合同预计总收入应按不含税合同总金额确认,作为确认工程收入的基础;其合同预计总成本应按含税金额确认,作为确认工程成本的基础。

如涉及工程分包,分包价款可以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而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在会计核算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可采取增加收入或减少成本两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建筑企业应相应调整工程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或合同预计总成本。

(1)分包抵税增加收入。采取分包抵税增加收入的方法,合同预计总成本仍按含税预算总成本确认,不涉及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应调整为按不含税合同总金额加上分包抵减税额后金额确认,相当于仅对合同总金额扣除分包价款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金额及应纳税额,对于分包价款扣减的销售额部分不做价税分离,按含税金额确认。计算公式如下:(www.xing528.com)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总金额÷(1+3%)+分包抵减税额

=合同总金额÷(1+3%)+分包价款÷(1+3%)×3%

合同预计总成本=含税预算总成本

(2)分包抵税减少成本。采取分包抵税减少成本的方法,合同预计总收入仍按不含税合同总金额确认,不涉及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调整为按含税预算总成本减去分包抵减税额后金额确认。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总金额÷(1+3%)

合同预计总成本=含税预算总成本-分包抵减税额

=含税预算总成本-分包价款÷(1+3%)×3%

根据税法规定,分包成本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即上述公式中的分包价款均应为取得分包发票的分包价款。

但应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能是11%税率的,也可能是3%征收率的。而无论取得的分包发票是11%税率的还是3%征收率的,在计算分包抵税时均应按含税价款和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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