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俾斯麦政府执政的德国通过《疾病保险法》,建立起了全球第一个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随后1884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与残疾保险法》,成为德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基础,也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对象,推动了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由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危机,直到1949年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才逐渐恢复。此后,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以法定疾病保险为主,包括医疗保险(含法定、私人疾病保险、免费医疗,以及隶属于法定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医疗服务和医药提供体系在内的完整、高效的医疗保障体制,为成世界各国学习和效仿的制度对象。
尽管德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比较完善,但医疗成本提高、医保资金出现赤字、疾病谱的变化,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改变、结构性失业导致的缴费减少、医院资金补偿不足、人口老龄化、人均期望寿命延长等问题持续向德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带来挑战。德国政府持续不断地推行各种改革。2000年以来,德国在2004年、2007年、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五次比较重大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目标包括: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增加医疗服务的公平性等。
为遏制和降低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德国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改革方案》,该方案有效地降低了医疗保险费用,减轻了居民负担,保证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为进一步缓解联邦政府财政压力,2007年4月1日德国实施了《法定医疗保险强化竞争法案》,通过调整德国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结构,节省大量财政资金。该改革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监管职权,强化了中央调控力量。法案强调“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增加了疾病基金会之间的竞争。鉴于法定医保基金亏空的现状,德国于2011年颁布了《药品市场改革法案》《法定医疗保险护理结构法案》,这次改革是近10年来重要的一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预期结果。
2013年默克尔再次担任联邦政府总理,开始了新一轮强化医疗改革之路。医改目标为: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强偏远地区的医疗服务能力,健全全国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等。2013年颁布了《病人权利法案》,保障了病人权利。随后,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医改法案:2014年颁布了《进一步发展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结构与质量法案》,2015年颁布了《卫生电子通信和应用法》,即《电子医疗法》,推动了电子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运用。(www.xing528.com)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构成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改革与完善,德国形成了覆盖广泛、体系完备的医疗保障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由法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以及针对特殊群体的免费医疗共同组成,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其中法定医疗保险保障人群约占德国人口的90%,私人医疗保险保障人口约占全德人口的8%,免费医疗约为2%,德国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推行“一人参保,全家享受”的原则,即一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家庭中没有工资收入的配偶和子女同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法定医疗保险又分为强制参保和自愿参保两种:对于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居民可自愿参保,即自由选择是参加法定保险还是私人商业保险;对于全部工人和收入在一定范围以下的特定群体则为强制参保,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私人商业保险是法定疾病保险机构的补充,主要参保人群为政府公务员、自我雇佣者以及高收入群体,参保费用由个体健康状况情况而定,可以选择私立疾病基金会来参保。此外,联邦政府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此保障参保者合法权益。
德国的免费医疗主要面向警察、士兵和服兵役者,以及享受社会救济者、避难申请者,他们不需要缴费,由国家财政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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