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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很多国家较早步入了人口老龄化,为了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西方国家在医养结合的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介绍典型国家的医养结合模式,为我国医养结合的发展提供借鉴。PACE模式是由美国政府面向老年人提供全面医疗照护的一种养老模式,重点是为失能、半失能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日本以“国民连带”为理念将40岁及以上的国民纳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对象并分为两类。

医养结合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研究成果

西方很多国家较早步入了人口老龄化,为了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西方国家在医养结合的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介绍典型国家的医养结合模式,为我国医养结合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美国

美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美国采用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主要是老年人全包服务项目(Program of All 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PACE)和老年人居家养老(Home and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HCBS)。PACE模式是由美国政府面向老年人提供全面医疗照护的一种养老模式,重点是为失能、半失能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HCBS模式是一种居家的长期照护模式,老年人可以在家中享受便捷的医疗照护。

(二)日本

日本是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其在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长期照护方面起步较早,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体系。1963年颁布了《社会福利法》,强调全国设立老年人长期护理机构;1982年实施《老人保健法》,将老年人的养老中心向居家转移;2000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五支柱”。日本养老产业非常发达,从护理服务到老年专用产品丰富多样,充分体现了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与人性化,因而有“银色产业”的誉称。(www.xing528.com)

日本以“国民连带”为理念将40岁及以上的国民纳为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对象并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及以上的老人,保费从养老金中划入规定比例;第二类为40~64岁之间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费从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规定比例。以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由政府和个人各分担50%的费用。其中,中央承担25%,县级承担12.5%,市、町、村承担12.5%[2];17%来自第一类被保险人,33%来自第二类被保险人,用作资金扩充链,以缓解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另外,日本实施低收入者可申请减免,也可获得公共救助计划的资助;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免缴政策。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以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通过评估,分为6个护理等级并对各等级划分固定的赔偿限额,失能程度越高则护理等级越高。服务内容主要有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大模式,一是居家护理服务主要针对健康状况相对较好、不需要时时看护的老年群体,提供上门护理、上门看护和上门康复训练等家访服务。由护士、理疗师、内外科医生等定期上门访问,检查身体状况并提供一定的帮助进行相应的护理服务;二是机构护理主要针对身体和精神状况较差或病情较为稳定的需要长期医疗服务的老人,提供老人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护理和疗养型护理的服务模式。日本按失能等级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内容,并由政府监督,护理人员从业需要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三)德国

德国成立了专门的护理评估等级机构,按评估结果划分出不同护理等级和需求类型。根据失能状况与需求状况制定相对应的护理服务内容,分为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两种主要服务类型,提供日常护理、夜间护理、专业机构护理等多种服务模式。德国没有对长期护理照护的对象实施年龄限制,只要是符合护理条件指标的,便可成为给付的对象,并分为现金给付、实物给付和混合给付三种方式。德国政府通过强制投保的手段,采取“护理保险遵循医疗保险”的原则,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纳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并要求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该无偿接纳有护理需求的护理对象,而保险公司不能以风险过高为由拒保。资金来源于国家、雇主和雇员。其中,国家承担1/3以上,剩下的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退休人员只需支付一半的保费,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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