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面对老年人口失能风险的增加,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结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美国为代表;一类是政府作为管理主体,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一)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护理保险作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时代产物,在经历数十年的发展进程后,欧美发达国家逐步构建了成熟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作为全球最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推行长期护理的商业保险。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典型的商业性质,具体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照护产品的商业行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为自愿关系。从保单类型来看,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类型,其中个人保单占据主要市场。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美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护理保险的发展。1988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有效规范了护理保险市场,该法规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保障范围和投保人权利,其中投保人允许有投保观察期,在此期间可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保单,这一点也体现了美国护理保险人性化的一面。1996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法案”,该法案的出台为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持续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多项政策的渗透促进美国护理保险行业的发展。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德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加之生育率的不断降低,德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更是自1972年以来持续负增长。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德国政府开始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在实施初期为了保证护理服务水平和护理质量,对于参保对象和受益资格都做了明确规定。德国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涵盖所有18岁及以上的国民,护理保险法还规定在支付保险税额方面男性和女性一致,而未满18岁、无业者或在校生在保险税方面享有优惠,最大限度保证公平性。按照护理地点的不同,德国的护理保险服务分为住院护理和居家护理,而护理保险受益资格评估工作主要由医保机构的医务人员按照公民的失能状况进行评判,依照保险服务范围,患者可以享受到3个等级标准的护理服务,对于需要完全住院护理且状态严重不佳的患者,每月可以提供较高的护理补贴。德国护理保险受惠范围广泛,充分体现人性化,约90%的德国人口可享受护理保险服务。在保险资金筹集方面,德国规定,自1996年7月起,法定投保人收入的1.7%将作为护理保险费使用,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至约2%,同时,德国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保证护理保险基金储备。
日本是全球公认的长寿国家,同时也是老龄化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给日本造成的危害严重,不仅消费活力减弱,而且劳动力更是长期缺失。为了应对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日本政府在护理保险方面进行了长期规划。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参考了德国模式,但该国的护理保险通常称为介护保险。为了快速推进护理保险建设,日本构建了系统的法律体系,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标志着日本介护保险正式实施。日本介护保险分为两类:第一类被保险人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第二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40~64岁,且患有慢性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综合征和脑血管疾病等16种特定疾病的患者。在服务内容方面,日本的护理保险服务主要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类,前者包括访问、沐浴、康复、营养指导和护理设备用具租借等多种服务,后者主要服务于需要特殊照顾的老年患者。2006年,日本介护保险还创新的增加了预防性服务,加强家庭访视和日间服务,提升老年人口的自理能力。在筹资方面,日本护理保险资金由税收、保险费收入和利用者缴纳费用共同承担,其中利用者承担费用的比例在50%,税收主要由中央财政、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机构共同承担,筹资比例分别是25%、12.5%和12.5%[2]。为了避免护理保险资源的浪费,介护保险对于老年患者的申请程序和资格评估进行了严格规定,除了对投保人进行基本调查外,还成立了由医疗、保险和福利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对投保人申请作出审核判定。除了上述特点外,在介护保险事业的推动下,护理保险对护士有着较高的从业要求,以护理福利师为例,必须经过2年的专业化培训取得国家认定资格后方可进行老年人的照护工作。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比较(www.xing528.com)
1.保障对象 德国将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强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对象范围,并对无力承担保费的困难群体提供费用减免政策。相较于美国和日本,德国的覆盖范围相对较为广泛,使得更多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人得到护理保障。因此,我国可根据实际国情,科学合理的借鉴德国“护理保险遵循医疗保险”实现参保人群广覆盖。
2.资金筹集 美国的保费缴纳更多地体现了其商业性,投保人依据自身实际需求情况选择投保项目,保费的缴纳与其的选择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而日本、德国则注重责任共担,更多地体现了公平性和互助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每个人的养老权益,体现了社会再分配的功能;其次,相较于美国由保险公司为承办主体,日本和德国以政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因此,多方共担的付费方式值得我国探索。
3.待遇给付 美、日、德三国都设有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两方面,但各国侧重比重存在差异。美国以现金给付为主,日本以实物给付为主,而德国则二者并重。多样化的给付方式能有效满足多样化的护理需求,注重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为老年人谋福利,因此我国在制度设计中也应体现给付方式的多样化,同时减少资源的错配及浪费。
4.服务形式 各国的服务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为提升长期护理的服务质量,美国的服务内容因个人选择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保单灵活多样;而德国和日本的服务内容主要根据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制定,这样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服务有利于避免服务叠加和资源浪费。但是也存灵活性较差的缺点,容易陷入“服务均等化”的困局,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各种需求。
通过上述内容比较可知,美、日、德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保险给付和服务内容方面各有特色,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但同时需要结合实际国情以取其精华予以充分利用(表45)。
表45 美、日、德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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