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护理概念
长期护理,也称为长期照护。世界卫生组织(WHO)对长期照护的定义是:长期照护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在此,首先要明确长期护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是有很大区别的。长期护理服务针对的是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而不是病人;长期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专业机构也可以是非专业照料者,包括家人朋友或邻居等;长期护理服务的目的是保证生活质量,而医疗服务的目的是治愈疾病。因此,理解长期护理的概念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目前国际公认的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界定: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LTCI)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发生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我国的相关文献中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大致相同。荆涛(2006)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安养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戴卫东(2012)认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是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非正规护理者的补助进行分担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邓大松(2015)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指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担因长期接受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的一种制度。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文件,本研究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义为政府机构或商业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人群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保险制度。
(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根据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总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分为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1.政策方面 政策方面主要概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内容,分别是制度定位、参保对象、资金筹集、保障范围、待遇支付。
制度定位指一个国家所推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性质,是属于社会保险性质还是商业保险性质,是强制参加还是自愿参加,有无国家立法保障等。
参保对象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从公平性的角度考虑,全体国民都应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但是由于制度发展的阶段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往往有所不同,或者经历从窄到宽的变化过程。
资金筹集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基础保障,只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包括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两方面。
保障范围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受益者的受保障水平的高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人群范围和保障项目的范围。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一样,过高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容易导致基金的收不抵支,反之,则效果水平低下。因此,政策制定者应综合考虑制定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https://www.xing528.com)
待遇支付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金支付的过程,具体包括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水平、支付方式、支付流程等。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多为失能人员,而不同失能人员的失能程度有很大区别,所以这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失能等级鉴定标准,进而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不同的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失能后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具体是指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的相关费用,与医疗费用和养老费用要有所区分。支付水平指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水平高低。支付方式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通过何种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是支付给个人还是长期护理机构?是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不同支付方式也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流程。
2.管理方面 管理方面主要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基金管理、长期护理服务管理等。
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政府或相应机构的有效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应由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政府部门的管理方式可以由经办机构管理,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是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定运行的基石,基金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机制采用现收现付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是独立管理还是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混合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容易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应采取有利的方式加强监管。
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管理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比还有一项很大的不同就是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管理,包括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社区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管理,居家长期护理服务的鉴定等。只有失能人员真正获得了高水平的长期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才真正起到相应的效果。所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3.统筹协调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保险制度,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实施,该制度的统筹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商业保险、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要与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合,尤其是基金的使用方面应避免混淆,以免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支付范围应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范围区分,同时还要与养老机构的养老费用区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残疾人保障制度、军人优抚制度要统筹协调推进。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实施的主旨方针是社会保险性质,但是保障水平仅仅是保基本,因此还需要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补充,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实施都促进了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的发展,反之,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水平也影响到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效果。因此,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长期护理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政府投入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提高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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