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具有密切的关系。生育行为虽然不属于疾病,但其是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与疾病治疗相同的是也产生医疗费用。另外,由于生育行为本身涉及检查、手术、住院等医疗服务,生育过程也可能伴随着某些疾病的产生或复发,致使生育保险与医疗服务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医疗保险具有很大的共性,这为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提供了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有重合的部分。
其次,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合并实施的。如前所述许多国家也因此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称为“生育与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实际上,在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实施过程中,也将生育保险合并在了医疗保险制度中实施,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之初就将农村女性的生育费用纳入了报销范围,实施定额报销。后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也将参保女性的生育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因此,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有利于我国城乡生育保险管理机制的统一。
再次,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具有一定的区别。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都属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所获得的保障,待遇给付都是现金补助和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它们的共性。但两者也有原则性区别,如表34所示。
表34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比较
(二)新时代我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进行合并管理。因此,我国在2017年开始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试点,2019年在全国正式推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
第一,试点时期。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支付形式、参保缴费范围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共性,加之我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在新时代发展日益成熟,2017年1月19日我国发布《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岳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泰州市、山西省晋中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内江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合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试点。试点城市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统一征缴的管理机制。在试点期间,生育保险的缴费仍采用以往的缴费办法,即只有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比例和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相加,二者之和作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费率。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不会对生育保险独特功能的发挥造成影响,生育保险仍然保持着维护女性平等就业和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权益的作用。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与合并之前相比并没有改变,因此,两项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www.xing528.com)
两项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更多的是制度管理机制的完善和管理效能的提升,这也是两项保险制度合并的目的。通过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进行合并管理,可以统一两项保险制度的参保登记,统一两项保险制度的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生育和疾病治疗的医疗服务管理,统一两项保险制度的经办和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实现两项保险制度管理资源的整合,能够进一步强化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降低两项保险制度的管理运行成本,提高两项保险制度的管理服务效率,最终达到提高参保职工保障待遇的目标。
经过对试点城市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可知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效果良好。根据国务院2018年12月《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可知两项保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方面,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两项保险制度合并的试点启动以来,12个试点城市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 510万人,比试点前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增加了12.6%,明显高于同期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平均增长水平[4]。其次,提高了管理服务的效率。两项保险制度的合并统一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了对生育中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减少了生育医疗服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两项保险制度合并统一了两项保险的经办和信息服务,更加方便了参保单位和职工。如晋中市通过统一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周期最长缩短了8个月;内江市实现生育津贴申领“只跑一次”,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再次,增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共济和保障功能。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新生人口的增加对生育保险基金产生一定的冲击,我国很多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在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试点城市,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能力普遍增强。以昆明为例,2016年昆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3.87亿元,合并实施后的2017年增加到5.4亿元,增加了1.53亿元,增长约40%,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加4亿元,合并实施后两项保险基金合计增加5.53亿元[5]。
第二,全面实施阶段。在新时代,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势在必行。在总结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19年3月6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标志着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在全国正式推进。实施方案在试点期间“四统一、一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尤其强调各地在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过程中,要结合各地人口形势变化及早判断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进而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要根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需求,建立合理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两项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能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能加强基金共济,更好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是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对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影响
国家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由此可以看出,两项保险制度的合并主要是将生育保险的管理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中,在保持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将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管理、支付均纳入到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因此,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合并对医疗保险的筹资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筹资水平需要按照合并后的筹资额度进行计算。两项保险制度合并后,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金额中,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需要按照两项保险筹资比例合并之和进行计算。其次,筹资水平综合测算。根据目前的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合并到医疗保险制度,在筹资上仅是将原来的筹资汇总,对医疗保险筹资没有较大影响,反而更好地促进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有利于增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和筹资总额。与此同时,随着两项保险合并的深入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测算需要将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纳入其中综合考虑。
总之,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能够增强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进而提升生育和医疗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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