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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较:研究医疗保险筹资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应由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调整后的全口径计算办法得出的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仅仅以职工工资来确定,未能体现量能原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概述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都是以缴费工资为基数,即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金额为缴费比例乘以缴费基数的结果。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对于职工个人而言,缴费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的缴费基数是所有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另外,由于职工工资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避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差异,平衡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各统筹地区都根据地区的平均工资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一般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即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缴费基数上限时,则按照缴费基数上限作为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时,按照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较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不同,因此,我国各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有所不同,而且各地缴费基数都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动,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各省省会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计如表17所示。

表17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计表(单位:元)

续表

数据来源: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一,缴费基数增长幅度较大。数据显示,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水平变动与同期GDP的变动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趋势相同,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增长幅度均超过了同期GDP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1]。如果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增长幅度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势必导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加重,降低单位缴费的积极性,增大了征缴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长此以往,缴费基数的增长过快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都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确定的,在统计口径中并没有将城镇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在内,以此为标准得出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会高于全体就业人员的实际平均工资,这就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存在一定的虚高成分。再加上缴费费率也比较高,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偏重,很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又因承担不起较重的缴费负担而没有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损害了员工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

第三,缴费基数确定机制相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中存在不公平性。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来确定的,大家按照统一的缴费水平缴费。工资性收入在居民整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相反,收入越低的人群工资性收入占比越高,因此,仅仅以职工工资这一单一指标不足以衡量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经济上的负担能力,由此导致生产成本高、利润较低的单位和收入较低的职工缴费负担偏重。

(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对策

第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不应超过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负担能力。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应视往年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状况而定,尤其要考虑到低收入人群的负担能力,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不加重个人负担和不影响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为目标。为此,可以建立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指数调节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基金收支平衡、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确定各因素的权重,以确立缴费基数上下限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二,调整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实现我国“减税降费”的目标,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通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应由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调整后的全口径计算办法得出的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全部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计算在内,实际上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消除了虚高的成分,从而降低了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社保负担,提高其缴费的积极性,也做到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与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完善缴费基数确定机制。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仅仅以职工工资来确定,未能体现量能原则。可以考虑在当前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将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缴费基数,同时加强依法征缴,核实单位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工资合法性,做实缴费基数,真正做到缴费基数与整体收入水平和个人负担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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