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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1月,我国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的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制度整合,新制度在稳定推行中。因此,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概括来说,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传统医疗保险时期和现代医疗保险时期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传统医疗保险时期

1949年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图2),其在组织形式、保障目标和管理模式上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因此,这些制度的产生、改革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图2 我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制度是一项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或基本免费的医疗预防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1952年,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标志着公费医疗制度正式实施。

2.劳动医疗保险制度 劳动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劳保医疗”),是对企业单位职工工伤、疾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并对职工家属提供部分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195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的健康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农村合作医疗 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河南和湖北省的农村率先开始办合作医疗;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合作医疗在全国农村得到了迅速推广和发展。合作医疗实质上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低水平保障农民健康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保障农民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二)第二阶段:现代医疗保险时期

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制度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和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弊端尽显。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经过探索试点后,我国目前建立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月,我国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的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制度整合,新制度在稳定推行中。因此,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除了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见图3。(www.xing528.com)

图3 我国现代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该制度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在1998年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我国正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保确定了不同于以前的新的筹资机制,即由用人单位(雇主)按照工资总额的6%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2%起步缴费,双方共同筹资;还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职工医保在保障我国职工的健康,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立足于基层,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来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的医疗保健措施。自2002年起,我国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新农合的财政支持力度,2010年每人每年补贴120元,2012年每人每年补贴240元。这表明国家对新农合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从财政上的大力补助对新农合的资金积累、稳定运行、长久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对解决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意义重大。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城镇的未成年人和未就业人口为对象建立的,用来保障这一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提出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3个城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10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参保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农业居民。

至此,我国构建了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主体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制度上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提出了“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2012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各省要选择试点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利益。在总结试点地区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提出,各省、各地市要全面开展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大病医疗保险的托底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参保居民的健康权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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