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众国人民意欲联合众邦,以益巩固,昭公义,保安居,敦守卫,兴利除弊,爰及后裔,永享自由之福,特立盟约,曰《美国合邦盟约》。
第一章 论立法司
(按:合众国政治分三门,一曰行法司,国会[248]是也。一曰立法司,国会是也。一曰定法司,律政院是也。)
第一节
第一款 众邦既合之后,所有立法之权,应归合众国国会[249],曰上议院,曰下议院。
第二节 论下议院绅士
第一款 下议院绅士,由各邦庶民选举,每二年一换,举之之法,悉照各邦选举邦会各绅士之例。 (按:各邦各有邦会,亦分上下两院,其绅士由民间投筹,公举法各殊,有男女皆准投筹者,有不准妇人投筹者,二十一岁后,皆准投筹者,须读书识字始准投筹者。)
第二款 各邦公举下议院绅士必须籍隶本邦,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入籍美国已逾七年,方准充当。
第三款 每邦所派下议院绅士人数及科派丁税之数,俱按照各邦户及他邦来此限年。佣工之人,如奴役人等,五分之三,共得若干人,照数均派胭甸土人,不纳税者不入算,自国会初开后,三年之内,务将民数查清。此后每十年间,照例重修户口册一次,按民数每三万人选派下议院绅士一名。小邦不及三万人者,准其选派绅士一名。未造户口册以前,纽咸时邦准派下议院绅士三名。麻沙朱色士邦八名。洛哀伦邦一名。干泥底吉邦五名。纽约邦六名。纽折尔西邦四名。宾西尼勒尼阿邦八名。地拉华邦一名。马力阑邦六名。勿尔吉尼阿邦十名。北哥罗尼那邦五名。南哥罗尼那邦五名。若耳治邦三名。(按:合众国既立盟约,美洲各邦归附者渐多,原订按民数,每三万人举绅士一名。觉绅士人数过多,碍难照例。嗣后民数限额屡有更张。近年则以十三万五百三十三人准派绅士一名,共得下议院绅士二百九十二名。)
第四款 各邦所派下议院绅士有因事出缺者,由该邦总督出示晓谕,民间举员充补。
第五款 下议院院长,由该院绅士自选,司事属员亦由该院选派。纠参官吏,惟下议院独有其权。(下议院纠参,上议院审讯)
第三节 论上议院绅耆
第一款 上议院绅耆,每邦准派二名,由各邦会绅士选举,在任以六年为期,凡判事可否各人得自抒己见。
第二款 国会初次聚会,即将各邦所举上议院绅耆约分为三排,第一排绅耆以第二年为满任。第二排绅耆以第四年为满任。第三排绅耆以第六年为满任。此后每二年选举一次,得新任人员三分之一 (旧多新少,以资熟手),如上议院绅耆告退,或因事出缺,适值邦会停议之时,未能即行选员充补者,由该邦总督派员权理,俟下届该邦邦会聚议时,再行遴员充补。
第三款 凡充上议院绅耆者,必籍隶本邦,年在三十岁以上,入籍美国已逾九年,方准充当。
第四款 上议院以副总统为院长,议事不道可否。若所议之事,众绅耆从违各半,则以院长之允否为行止。
第五款 上议院司事属员,由众绅耆选派。遇副总统他往,或摄行正总统事,众绅耆可自择本院一人暂充院长。
第六款 凡纠参官文悉由上议院审问,遇此等事,众绅耆必重行具誓,然后开审,如总统被参、提审,则以律政院正堂为院长,定案时,必须在院人员三分之二,意见相同,方成信谳。
第七款 官吏被参,事迹属实,上议院只能革其官职,永不叙用,不准再当合众国各项差事。至革职之后,应如何审办定夺,由有司遵例办理。
第四节 论国会
第一款 选举国会绅士,应于何时、何处、如何举法,悉由各邦会绅士自定,国会亦可随时立法,以易其章程。惟举上议院绅耆之处,则不得更易。(按:选举上议院绅耆,恒在各邦之议例院。)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须聚会一次,以洋十二月内第一个礼拜一为期,或立例另易日期亦可。
第五节 论国会应行事宜
第一款 国会绅耆得邀公举之据,是否合例,由各该院绅耆公同核验,每院人数过半即可议事。如人数不及半,可以连日停议,或设法勒令旷职之员,即行到院。 (按:此院有十五员,即可拘传不到之员。)
第二款 上下议院各自定其办事章程、惩办不循规矩之员,如三分二之意见相同,可将本院某员罢然。
第三款 每院须设一日报,将所议公事,详载刊布,其机密事件,不便刊布者,由院绅酌定每议成一事,如在院人员五分之一,请将曰可、曰否者之名,载于日报,应即载明。 (按:每议一事,各员先行辩论,至事理了亮之后,院长请定行否,愿行者同声曰:“可”,不愿行者同声曰:“否”,察声音之大小,以定事之行否。间或曰可曰否声音相埒,未能立决,即须按名查问孰曰可孰曰否,逐一载于日报。又或曰可曰否,声音大小迥别,已无疑义。而在院人员,若有五分一人数愿得曰可曰否者之名,俾举国共知某人主何说,则应将曰可曰否者之名载于日报)
第四款 当国会开议之期院,两院公允停议外,每院暂停,不得逾三日。至停议必在上下议院立定之处,不得前往别处聚会。
第六节 论国会绅耆应享利益与其所不得为者
第一款 国会绅耆应得俸薪,照定例酌给若干,由合众国户部开支。该绅耆自赴院会议至议毕回家之时,除反叛、大恶、伤风败俗、死罪外,不得因案拘拿。其在议院内所辩论之公事,不得于别处究诘。
第二款 国会绅耆任内,于合众国新设文职各缺,其薪俸较优于绅耆本任者,不准充当合众国现任职官,亦不得兼充国会绅士。
第七节 论立例事宜
第一款 凡议征收税课之例,应由下议院先议,议成之后,上议院或从或改,悉照寻常例稿办理。
第二款 凡例稿经上下议院议成之后,必呈总统核准,方谓之例。总统允准即在例稿上画押。若不允准,应将不准之故批明,发回创议斯例之院 (或始议于上议院,或始议于下议院)。该院即将总统驳词详载官报上,重行置议,如众绅耆愿行者有三分之二,即将总统驳词转送至又一院重议,此院绅士若再有三分之二画诺,该例即为定例 (无须总统批准)。凡重议之例,众绅耆孰曰可、孰曰否,必将姓名详载于官报,总统于国会呈例稿后,除礼拜日不计外,十日内若不将例稿发回,该例稿即作为定例,与已经批准者无异。如因国会停议,无从发回者,不在此论。
第三款 凡号令条议画诺之件,须由两院核准者,除议停歇日期不计外 (国会停歇日期由两院绅耆公同商定,无须总统批准),俱应照呈总统,听候核定,方得举行。如总统批驳,须由两院重议,仍须每院愿从人数有三分之二方为定例。办理悉与寻常例稿无异。
第八节 论国会之权(www.xing528.com)
第一款 国会有权征收地丁税课、出入口税、制造税,以清还国债、维持国是、昌裕国度,惟所征出人口税及制造税,须举国一律。
第二款 国会有权为合众国揭借债款。
第三款 国会有权酌立通商章程与外国贸易,或各邦互市,或与胭甸土人买卖。
第四款 国会有权定立外国人入籍章程,及亏空债项规条,俱宜举国一律无异。 (按:外国人来美,至少须寄居五年方许入籍。)
第五款 国会有权饬铸钱币,定其轻重价值,酌定外国泉布相当价值,设立权衡丈尺。
第六款 国会有权立例以惩办假冒钞票钱币等弊。
第七款 国会有权设立邮务局与驿站。
第八款 国会有权以鼓励格致技艺有用之学,凡著书之人,及始创新式器用之人,俱给予年限,使专其利,毋许他人翻刻仿造。(按:现例著作书籍,准予二十八年限期,限内不准他人翻刻,始创新式器用者,给予十四年限期,限内不准他人仿造。)
第九款 国会有权设立审司衙门 (巡按署及合众国按察司署),归律政院统属。
第十款 国会有权立法惩办海洋盗犯及干犯公法之案。
第十一款 国会有权宣谕交战,发给出疆强偿执照,定水陆地方捕拿敌人物业之章程。(惠顿氏万国公法云:用力自行伸冤谓之强偿,如本国之民遭别国强暴冤抑即可发给强偿执照与受屈者,俾其自行捕拿抵偿。)
第十二款 国会有权募养兵士,惟筹饷不得逾两万之需。
第十三款 国会有权设立水师。
第十四款 国会有权定立水陆二师军法。
第十五款 国会有权调集民兵,以伸国法、平内乱、御外侮。
第十六款 国会有权令各邦团练民兵,给予军装妥行训练,如经合众国调用,则归国会节制。至于派官统领,按照国会所定纪律,如何训练,悉由各邦自行办理。(按:训练民兵由各邦自行派官者,缘民兵本为各邦自卫而设,合众国偶有调用,非常事也。训练必遵国会所定纪律者,冀步伐止齐,举国一致也。)
第十七款 国会有权立法管辖京畿地方。其地四方不过十洋里,某邦让出,经国会核收即为合众国都城。至合众国向某邦购买地段,既经该邦邦会允肯,其地用以建造炮台、军装局、军火局及一切公所地方,虽在各邦界内,仍归国会统辖管理。(按:盟约定后次年,马力兰邦让出波淘麦河车地一段,又明年,麦尔吉尼阿邦让出河西地一段,均经国会核收,截地方十洋里名曰:“古林比阿郡。”至一千八百年始建都于此,都城曰:“华盛顿”。)
第十八款 上文明载国会应有之权,及合众国各部院官员遵盟约应有之权,由国会详审立例,使其权必行。
第九节 论合众国之权有限制
第一款 招徕各国人多寡,悉听各邦自行酌量。国会于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不得立法禁止。其招徕之人,拟征收人税,每名不得逾十元。(按:立国之初,地广人稀,须工垦植,故暂准招工贩奴,拟征人税,所以示禁阻之意也。)
第二款 提审票所以恤无辜,被押之人不得无故停发,遇内乱外侵,事势危急,有关大局之际,自可停发。(按:提审票由被押者之亲属请领,由审司发给,定日提审以免久押受累。)
第三款 越权定罪之例、追罪往事之例,俱不准行。 (按:越权定罪者,谓不循例审办,且无确实证据,遽定人罪,追罪往事者,谓犯法后,始立苛例以重惩之。)
第四款 征收丁税正税,必按户口册均派,法详上文 (见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款)。
第五款 合众国各邦货物出口不得征税。各海口贸易章程税则宜一律无异,不得有此优彼绌之别。船只载货赴某邦或由某邦开行,均听其任便往来,不得限定某邦某口为卸货纳税之区。 (按:美属英之时,不与欧洲各国贸易,凡船只载货物出口,须赴英国口岸起卸,商民病之,故盟约特载此款以革其弊。)
第六款 户部存款,除遵例提用外,无许乱支。其遵例提用之款,务将进支数目、如何动支逐一载明,随时呈报。
第七款 合众国不设爵衔称号,其食俸任事官员,非有国会允准,不得受外国君主礼物、酬劳、官职、称号。
第十节 论合众国各邦之权有限制
第一款 国内各邦不得与外国立约联邦会盟,并不得发给出疆强偿执照,不得铸钱币、出钞票,除金银而外,不得制他物以偿债,并不准行越权定罪之例,及追罪往事之例,凡律法能致人失信而弃约据者不准行,爵衔亦不准用。
第二款 各邦非经国会允准,不得征收出入口货税,如酌收规费,以供本邦查验出产之用者,在所不禁,各邦所征出入口税实数,俱归合众国户部动用。所有征收税课之例,如须改订,悉由国会核定,各邦非有国会允准,不得征收船钞于升平之日,不得豢养兵士建置战舰,并不得与邻邦,或与外国订立条约,擅启衅端。若外侮方侵,事变叵测,急不及待,应行从权者,不在此论。
第二章 论行法司
第一节 论正副总统
第一款 行法之权,归于合众国正总统。总统以四年为满任,副总统亦然。举总统之法如下款。
第二款 各邦按照邦会绅士所授之选派公举人若干员,其人数与各该邦所派上下议院绅耆之数相等,现任国会绅耆及合众国食俸任事之员不得派充公举人。
第三款 (按:此款所载举总统旧法,今已不行,改订新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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