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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六会馆董事公禀记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呈合埠会馆条规一折,谨将六会馆禁止华人庇恶、行凶、受贿、私和各规条录呈电察。一议凡被会馆革出之匪人,另造一册书明姓名年貌籍贯,因何谋杀命案,或包庇主谋纵恶行凶或私和人命、受贿沈冤,逐事登记名下,遇有关心民瘼之官来巡是邦,即由各会馆公禀,将名册移寄原籍,按名追究各该犯人,已归则追押该犯,未归则追其父兄交凶,以警效尤。

金山六会馆董事公禀记录

具禀人:

金山合埠华商六会馆等,为残杀不休,环叩乞命事。

窃以华人旅居是邦,良莠不齐,凶恶强徒,互相朋比,各携枪刀,白日截杀,一埠之中,毙数命,十命之内,半属微仇,或因口角猜嫌,或因受人贿杀,日甚一日,人不聊生,其安分良商,时时胆战股栗,皆有朝不保暮之势,千古以来,五洲之大,未有颓风败俗甚于此地者也。

推其所以,胆敢肆杀之故,有二:

一曰恃有包庇凶手之人,一姓之中,以凶手多寡为强弱,其父兄时时周济抚养之,遇与别姓有衅,则嗾其杀人,欲杀某,甲而不得,遇某乙而杀之,谓甲与乙同姓也。无论甲与乙并非同事,或并未识面,徒以同姓而杀之,株连无辜,十数人而不休,及乙族怒其凶横也,亦不分良莠伺杀其同姓者,以抵偿。苟无主使包庇之人,何敢强横若此。夫凶人原易惩办耳,大抵贫乏无赖者多,送官究治,何恃不恐。所恃包庇之人,助资远逃,或协力争讼,得免禁囚,是以惩凶之法与其惩行凶之人,不如惩庇凶之人,其源清,其流自不浊也。

一曰恃有受贿私和之人,不受其贿则凶手尚有所畏避,乃有恶劣之徒认与死者同姓,不思伸冤,但思索偿,既知凶手贫无可索,又思移祸凶手之族,勒以每人罚银若干作为和议,而正凶竟得优游局外,相遇如无睹焉。是以强悍之徒,开口即道我族大丁多,每人科银一圆,完汝一命等语,若各姓父兄能严禁受贿,则凶悍之徒,明知杀毙此人,断难以银了事,亦何敢逞凶哉。

商等际水火涂炭之时,乏济困扶危之术,呼天无路,吁地无门,势逼呼号乞命,哀恳钦宪大人拯千万之生灵,立三章之约法,出示晓谕,严禁庇恶行凶,私和人命等弊,如有不遵,至凶人漏网,及潜逃回籍,即查实凶手,并包庇私和之人姓名、籍贯,禀由领事官复查无异,批给原告收执,以便苦主带回原籍有据,勒追该犯眷属交凶,果能惩办一二案,则此处闻风,无不畏法敛迹,事半功倍,立见成效。如蒙宪恩,格外垂怜,缕将华商困扼情形,恭折请旨,饬原省督抚,可否如何妥办,出自鸿裁,非商等敢参未议者也,冒昧渎陈,不胜惶悚之至,除禀金山大埠总领事陈,伏乞钦宪大人察核施行。

计呈合埠会馆条规一折,谨将六会馆禁止华人庇恶、行凶、受贿、私和各规条录呈电察。

计开:

一 议梓友被唐番人等戕害毙命,如有能当场捉获凶手,即到本会馆投诉,查明实系正凶本会馆,即发给花红帖,交捉手收执,俟番官审实问罪之日,如系缳首死罪,即谢捉手花红银六百大圆。如系充军做砖等罪,即谢捉手花红银四百大元。

一 议梓友被唐番人等戕害毙命,其凶手逃匿,即由尸亲投诉会馆,查实凶手姓名籍贯,即由会馆出帖悬赏购缉获到正名凶手,开审之日,即谢捉手花红银二百大圆,问罪之日,如系缳手[75]死罪,再谢捉手花红银四百大圆。如系充军做砖等罪,即谢捉手花红银二百大圆。

一 议梓友被唐番人等戕害,已经刀枪重伤,幸不毙命,如有能当场捉获凶手,须即到本会馆投诉,查明实系正凶,本会馆给发花红帖,交捉手收执,俟番衙审实问罪之日,即谢捉手花红银一百大圆。

一 议以上所出赏格,无论唐番绿衣人等,一律照给。

一 议每会馆公推协理十名,遇有命案,两造相争,是否应出赏格,须公同各会馆司事、协理落阄,以众议过半者,为公论,不得争执。

一 议凡有命案经本会馆司事、协理查明正凶姓名,悬赏获送番官究办,如该凶巧计脱逃,或潜逃原籍,当由会馆开列犯人姓名、籍贯,禀请华官咨移原籍缉办,务以罪人斯得为止,以警效尤。(www.xing528.com)

一 议凡有命案,该凶手亲属不得藉口谓死者作事无理,罪在应死等语,即罪系应死,自有番官操生杀之权,何得擅自行杀。如该凶亲属竟敢执词争论,包庇暗帮,串弄番衙,科银行贿,以致罪人漏网,会馆定将包庇受贿之人姓名、籍贯,禀请华官,移咨原籍,将包庇受贿之人,按律惩办。

一 议命案正凶或在番衙恃贿取胜,其凶手回粤之日,或由尸亲电报香港截拿,或带差役到乡拿获解官,审实问斩之日,即谢花红银六百大圆,但尸亲须先到会馆报明查实,会馆给有帖据在先,拿犯在后,方能照办。

一 议尸亲到会馆投诉,实系正凶方能照办,不得移甲作乙,希图架祸别人,以开攻报私仇之弊,是非曲直,总由司事协理人等细查确实,无得恃强争执。

一 议集众公处,如有恃强不遵,目无法纪,凶恶横行,众怒昭彰,便是匪人,即联集司事协理落阄,如众叱之为匪人,落阄过半者,足见众怒难犯,罪无可辞,即将其姓名、年貌、籍贯,标注会馆大门,永远革出,免至时时滋事,株连会馆。如有凶人将他戕害,会馆亦不支理,以警刁顽。

一 议集众之时,如有恃强辱骂斗打,禁止不听,即令番差拿送究办。

一 议集众之时,如有携带刀枪凶器到会议事者,虽藏身不用,亦令番差拽出拿罚,以防滋事。

一 议正凶姓名曾经本会馆查实无疑,出有花红帖购缉,无论已否拿获,抑贿串番衙幸逃法网,其能贿通番官,断不能以贿通合铺梓友,当会同各会馆协理落阄,如落阄过半,皆议其应革,即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标帖会馆大门,永远革出,列入匪籍,日后如被人戕害,会馆概不支理,然未立例以前之正凶,恕其无知犯法,望其改过自新,无庸照办。

一 议凡经会馆出有花红之正凶,该凶戚族,如有抗众包庇,私和人命,即会同各会馆协理落阄,如落阄过半,皆议其应革,即将抗众包庇、私和人命之人姓名、年貌、籍贯,标贴会馆大门,永远革出,列入匪籍,日后如被人戕害,会馆概不支理,然未立例以前,犯此例者,恕其无知犯法,准其改过自新,无庸跟究。

一 议凡被会馆革出之匪人,另造一册书明姓名年貌籍贯,因何谋杀命案,或包庇主谋纵恶行凶或私和人命、受贿沈冤,逐事登记名下,遇有关心民瘼之官来巡是邦,即由各会馆公禀,将名册移寄原籍,按名追究各该犯人,已归则追押该犯,未归则追其父兄交凶,以警效尤。

一 议所给花红外,其余律师衙费等项,不干会馆之事。

一 议在娼寮、赌馆内被杀之案,无论是否进内嫖赌,均要该寮馆主出红银一百大圆,尸亲出花红银一百大圆,然后出帖一律尽力照办。如尸亲无银交会馆,概不支理。如寮馆主无银交出,恃强抗众,日后或被人将他戕害,会馆亦不支理。

一 议人命重案最关紧要,务须协力同心化危险之区为荡平之路,赏费不敷,自应随时商量设法。如有执拗不允,致此事解散,怨魂幽咽,天理昭彰,最在伊谁,其后必绝。

一 议现定章程,系自集六会馆议赏之日起,曾经到会馆投诉者照办以前命案不在此例。

一 议古今无不变之法,或时异势殊,日久弊生,须要随时更改,以期精益求精,密益求密,总至众谋签同,不得自执私见,于事方能有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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