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西历十月三十一日礼拜日,我在剪花埠北与友膳。是日午后五点钟,始闻匪党闹事。又适遇尼哥路由城外而进,说及匪党在啤力街戕伤华人之事,稍为安靖矣。
我即弃下我妻于家中,跑到荷里爷街衣列治公司之马房,看见约有三千匪类,聚于马房后,围绕啤力街之华民铺户,手持木棍、石头等件,纷纷掷击华民窗户。
诸般粗言辱骂,甚为鼓噪,间有骂曰:“杀戮此华民”“戮此地狱异教人”“焚其屋宇”“打他落地狱”“逐他出门”“以枪轰他”“吊他”等语。见门户击破,匪等手持火把,直入屋中,搜寻躲避之人,人又见匪等纷纷搬出衣物等件。
我劝旁观者同上前救人身家性命,且免匪等有放火之虞,惟旁观者昂然不动,反以恶言辱骂,并言华民应要逐等语。
当时,见匪等掷入屋宇之砖石,偶掷伤同党二人,余见之甚喜。
是时,匪等入屋牵扭一华人,出而殴之,或用棍击,或用脚踢,喧声不绝,后用绳缚其首,且牵且走,声言要吊他,连叫三声。
见一差役上前,欲逐退匪党,但不能就近华民之前。
我即奔往喇里马街之议例局,见必近督宪才到局中。
余即问他,将说何法以保护本城,救民生命。
他问何事,并言倘非本城官员来请救,他则不能移动民壮,惟肯挺身出助差人弹压匪党云云。
我请他暂停该处,待余跑往城守处请救。
他以我言为可,并示我以城守衙署,系在罗连士街。又着余请施波里城守,速即委总兵谷为差头到来。
吾则奉命奔至城守衙署,见有一班人在场食烟。余即问城守何在。
中有一人,大约名叫亚晏士打,指坐在写字台之人即是施城守,并带我到他面前。
我当时速将必督宪之言相告。
施城守答云,他是日午后已竭力弹压匪党矣,但手下无兵,难以施为。
我苦劝他,若民壮未便,须亲自出往弹压,逐散匪党等语。
少顷,他言愿往,旋即穿大蒌衫,戴了帽,手持鞭杆,命署中二人矢誓作额外差人,另余本身。
正欲出门,适遇总兵谷到门,城守即委他为差头。谷即跑回取对面烧。
又得一人,名士柏相助。
于是排列队伍,分二人为一队,另有一班居民跟随扶助城守。
此时,谷为先锋,城守与我,另一班勇民次之。于是,由罗连士直抵一十六号街。
此时,我又求多数人添入队伍,遂直取街心,而行逼近匪党左右。
此时,匪等正在鼓噪轰击华民屋宇,谷上前饬令匪党退散,继则向空中烧枪,匪等退散后,城守当场劝谕一番。
是时,似属安靖,城守旋即回署。
我亦奔告督宪,言匪党已散,并说及 “谷与别位已矢誓为额外差役,足以保护本城,令民遵守律法,无劳他助矣”后,我又奔往城守署。
路上闻说,又有一队匪党聚众,集罗连士屋宇左右,攻击一华民洗番衣者。
我走进城守署告知后,城守复出劝令匪等退散。但只闻匪等鼓噪之声,喧然辱骂,似此无法可施。城守称言,要交本城与督宪。
于是,我二人急赴宪署。当时尚欠五个喕呢[73]到八点钟。
城守当作该城交与必近督宪治理,所有城守责任统归督宪。
是间,并求他发兵保护良民。
于是,必督宪即传电音到掌法司,并某兵房,着即准备兵役听用。
我急回署,携取军器,复回宪署效力。(www.xing528.com)
斯时,宪说掌法司士班架称言他之额外兵役,尽可以压散匪党,倘不足用,然后,再后,督宪亲兵及炮兵一二队云云。
督宪亦意谓无庸添兵,但云倘掌法司请添兵时,然后再行发令。
督宪着我乘马出助该额外差役,并随时回报街上闹事情形。
我于是往非列马房获马一匹,随助该额外差役,弹压匪党,有两点钟之久。
当时,我见督宪亲军各持军器,立于小巷中,倘遇意外,即行相助。
我劝匪等宜速回家,免相残杀,因经已请发民壮到此矣。
匪等轰然,咒骂我者有之,谢吾告谏者亦有之。
是晚十一点钟,稍为安靖,额差逐退匪党,我即劝华民觅躲避之所。间有华民逃避入城守署中者。
我在罗连士街见一华民尸身。
嗣匪党闻得督宪必与总兵谷将发部下兵勇前来缉拿,始行畏避。若于是日两点钟时,预行发遣弹压,或用军械,不用射水,则断不致匪党如此之猖獗也。
译录金山领事傅列秘往查剪花埠一案禀复陈总领事稿复禀者:
昨奉台谕,前往哥罗喇都省之剪花城,查察侨居该处华民,于本年西历十月三十一日,被匪党戕伤身家性命一案,今将所查各情禀复。
敝领事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即礼拜二日,由署启行,至二十七日午夜抵剪花城,因霜雪,延阻二十点钟之久,至十二月初一日,由剪花而返。初五日方到本埠,一路霜雪纷霏,寒气凛烈,亦稽延二十四点钟之久。
查剪花城车路去本埠一千五百三十咪[74]路,该处居民约有四万之众,内有华人约四百五十名。敝领事到该处之日,立即传集华民,谕悉敝领事此次到埠,系奉宪委,查察尔等华民,于西历十月三十一日被匪徒戕害实情,据实报明所失各物去后,该华民等遵即缮列清单,共一百四十一张。
查单内列明所失及毁坏各物值价若干,惟名目太繁,只得饬他各列总数,以从简便,并饬令各人签押矢誓,以昭确实。
兹将清单共一百四十一张付呈,阅清单内之第一、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一号所开列各失物,便悉其概。
又将查据剪花城之声望华民所称是日匪党起衅攻击华民情形,另录详报。
该匪党滋闹后,次日,该处日报馆,刊录滋事实情四篇,即画哑字号者是也,希为细阅。另有一则押啤字号者,系剪花城声望人,布马来述词,阅悉他亦奋力设法弹压,惟众寡不敌,致劳而无成。
所押施字号纸张,系剪花城验尸官,并秉公人判词内,据各证人供词,佥称陆扬委系无辜被戕,秉公人甚为愤激,以该处地方官不能早为防压也。敝领事昨禀钦宪文内,已详言陆扬年岁、籍贯,请烦检阅。
八十六号失单之黄现章,被匪党殴伤最惨。先是黄现章为匪等用绳缚颈,继则牵扭出街,纷纷殴击,周身受伤,幸有某居民上前将他颈绳割断,令他逃走,倘非遇救,定遭毙命。
查有华民七名,由百鹤矿地到剪花,每人携带银两约七百圆至千圆之间,意欲过此礼拜日,即于礼拜一日搭船回华,讵遇匪党滋闹,所有银两被掠一空,行李亦被毁坏。敝领事到剪花之日,此七名华人经已离埠而去,以故未能讯供,并取失单带回,可否饬查该人等现居何方,以便询问。
据剪花衙门人员说称,当闹事时,有华人四百余名,收留在狱三日,藉此以为保护。当盛闹之时,有华人一百五十名,由居民护送入狱等语。惟地方官并无遣发人证保护华民物业生理,以致匪党任意抢夺,似此见剪花地方官未能协力弹压。敝领事与该处人等共谈,莫不异口同声,均称弹压不力,于某日曾往候剪花城守施波里意欲再得所闻,惟面晤间,只闻说及当时匪党如此猖獗,力图戕命,剽掠等事,即饬令水龙工役射水散众等语。剪花官员如何保护,于此可见,致使酩酊匪徒肆行杀夺之虞。查剪花地方差役,仅有十五名,况差役等遇事畏缩,绝无恃匪党。自是日午后两点钟起,至是晚十点钟止,竟成此毙命抢夺之事。
敝领事往拜该处督宪,有公干,未及面晤。
至论匪党鼓噪情形,是处良民众口一词,谓并非华民酿祸。
查剪花华民,均能守法安分,四百余人中,从未有被控偷窃罪案。而起事之故,只在匪党藉端行凶抢劫耳。
又,查哥罗喇都省剪花城并无赔偿匪徒抢掠物业之例,将来亦难望其立例赔偿,惟美国朝廷可酌夺赔偿。
此次被戕抢之案,以华民侨居美国无辜受害,亟宜详禀钦宪,请按条约办理,保护子民物业、性命。倘华民侨居美国,被匪党戕害物业、性命,美廷自应赔偿,以昭两国信守条约。
回忆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七年,本金山埠闹事之役,敝领事曾代华商电报美廷,请设法保护。当时美廷律政司谓:“未便涉理金山埠政治,须俟该省埠均竭力不能保护华民,然后由该省详请美廷援助,方可涉理”等语。此款请阅地字号纸张,便悉其详。
谨将查办此案情节据实详报,并请钧安,统乞宪鉴。
光绪六年十一月初八日
西纪一千八百八十年十二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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