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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义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第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粮管所诉至宁津县法院,同时认为自己与粮管所是劳动关系,其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粮管所全部承担。

新编经济法教程: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义务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必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最低就业年龄。《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条规定了最低的就业年龄为16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处罚,限期不改正的可以处每人每月1万元罚款;童工患病受伤,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死亡的,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伤残死亡的童工按工伤标准给予赔偿;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者有以下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案例讨论:

建筑公司在2010年8月招收了一批农民工并与之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建筑公司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建筑公司均表示工程款未能收回无钱发工资,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在建筑过程中,因建筑公司未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使得一名工人在工地上被高空落下的砖头砸伤,构成九级伤残。工人上医院就诊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且工人发现建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及法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此,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建筑公司得知后,派人对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试分析: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4)劳动者义务。《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的概念。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2)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等。

3)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其行为受用人单位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意志实施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www.xing528.com)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分

案例讨论:

11月10日,宁津县某粮管所发现一车小麦不干净,就临时找了张某等6人在粮管所小麦车前卸车扬麦子。张某负责从麦车上解袋往扬场机里倒麦子,不料工作过程中,张某从麦车滑下,左腿被卷进扬场机里,造成左腿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后经宁津县法院技术室鉴定其伤情已构成8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粮管所诉至宁津县法院,同时认为自己与粮管所是劳动关系,其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应由粮管所全部承担。粮管所则认为,其与原告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即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伤害应自己承担责任。

试分析:某粮管所和张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章所称劳务合同是指狭义的劳务合同,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特征为:双方为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或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承揽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完成特定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相对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则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特征是:承揽关系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是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定作人可以采用留置定作物的方式担保的合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三者具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该劳动者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或加工承揽成果,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其金额必须符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其金额由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

(4)适用的法律和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则一般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而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6)发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出现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可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务合同中,一般由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可以约定责任承担方。承揽合同中的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也应按人身损害的规定进行赔偿。若无约定,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但是由于定作人过错而导致承揽人损害的,则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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