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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前的已受让财产也属破产财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债务人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破产前的已受让财产也属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又称破产财团,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人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这里“所有归破产人拥有的”应该是归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总和,即归其经营管理的和它取得的全部财产总和。

关于破产财产各国立法不一,有的是采取固定主义,有的是采取膨胀主义,我国就是采取膨胀主义的立法主张来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这个膨胀主义就是只要破产程序没终止,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都归入破产财产。固定主义,就是从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宣告之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归入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后,破产人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归破产人所有,不归入破产财产。这两种主张各有利弊,固定主义有利于破产人破产后马上东山再起,但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就不利了;那么膨胀主义可以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务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更多的保证了。但是好在我国实行法人破产,它破产以后,一般该法人就不存在了,留着财产也没用,所以我国实行膨胀主义的立法主张有其现实意义。

1.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一,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范围,那么这里还有别的财产,如设立了抵押的财产,取回权人没取回的财产,借用、租用别人的财产,那么这都不能算破产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都应该归入破产财产,还有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第三,应该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

第四,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投资也可并入破产财产。

第五,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债务人的开办人在开办时出资不足的,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七,债务人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不论是否已支付或者已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如债务人在破产前买了一辆汽车,但是只支付1/3价款时被破产立案,这时该汽车仍是破产财产。

第八,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破产宣告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九,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如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他对被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列入破产财产。

第十,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十一,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

2.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一,取回权的标的物。其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第二,债务人财产中依《担保法》设立了担保的财产和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财产。其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是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及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第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第四,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第五,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第六,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第七,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第八,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九,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不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的收回

收回破产财产由清算组负责,经法院同意,也可以由清算组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实施。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因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而中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作出中止破产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收回财产时,债务人的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以及其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应停止追收。(www.xing528.com)

4.破产财产的处理

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处理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职工住房或者职工不购买的住房,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5.破产财产的变现

变现破产财产,应当依法以拍卖方式进行。但是在拍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即依法不得拍卖的、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依法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不得拍卖。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分配要由清算组制订分配计划、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从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按分配方案来分配。分配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供分配破产财产的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加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2.分配的原则

破产财产分配应贯彻下列原则。

(1)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2)破产财产在没有满足上一顺位的全部清偿要求时,不得进行下一顺位的分配。

(3)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包括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一顺位)。除了破产企业原正式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外,还包括劳动者因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或者依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破产企业所欠的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职工集资款,都在这一顺位优先偿还。但是集资款中违反法律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保护。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破产财产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可以分配实物。

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在便于债权人实现的原则基础上,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由法院或者保留下来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按上述原则进行追加分配。该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等。

债权人在指定期限未领取财产的,清算组可以提存,并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收到催领通知书1个月后或者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2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将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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