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就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即已发生的债权。
第二,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请求权很多,比如说一个企业侵犯了人家的肖像权,非法使用了一个没有签约的模特的肖像,该模特对其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些主张是不是都是请求权?如果法院对该企业已经作出了破产宣告,那么在这些权利主张中,哪一个才算破产债权?很显然有财产内容的“赔偿损失”才能作为破产债权,所以说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请求权,就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权利。而赔礼道歉不能用金钱计算,所以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破产债权是不能就特殊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才能通过破产程序受偿。那么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视为破产债权。
第四,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必须申报并经确认,未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债权无论其数额多大都不存在了,因此不再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如债权是10万元,而担保物的价款只有8万元,超过的2万元即为破产债权。
第三,破产企业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为破产人清偿债务后而取得的代位债权为破产债权,这时该债权人也是破产债权人。
第四,清算组依法解除破产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受损害人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该债权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第五,因票据关系而发生的债权。票据的出票人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票据有以下几种:支票、汇票和本票。比如汇票承兑以后,承兑人即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承兑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付款了或承兑了,那么这个时候付款人或承兑人说,既然破产了你快把钱还给我吧,能这样吗?不能了。这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或承兑是他自己的事,他不能就这样跟人家追回已支付或承兑的款项了,而只能将该款项作为破产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第六,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除未到期的利息。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因为等到到期了,这个破产企业已经不存在了,没有什么财产可还的了,这时只能让它作为已到期的债权来得到偿还了。
第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那么有没有这样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呢?有,但很少,如虽然有担保,但无法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该债权人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成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偿还。
第八,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债务人委托某人为其追讨债务,该受托人在为其追讨债务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在该债务人破产后,即成为破产债权。
第九,债务人发行债券而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债务人原为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发行过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十,债务人的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32条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甲、乙、丙三人,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乙的保证人,乙被破产立案后,甲没有申报债权,丙在未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为了减轻自己的损失,可预先向甲行使追偿权。丙行使的追偿权即破产债权。
第十一,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因此而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甲、乙、丙三人,甲是乙的债务人,丙是甲的保证人。因甲对乙未履行债务并下落不明,乙将丙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丙应当偿还甲所欠的债务,该判决生效但是未执行时丙被破产立案。这时乙对丙享有的请求权为破产债权。
第十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对方享有的请求权为破产债权。(www.xing528.com)
第十三,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第十四,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第十五,取回权的标的物在破产宣告前毁损灭失的,取回权人只能以直接损失额申报债权,该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十六,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一,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利息是使用本金的代价,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不可能再使用本金了,因此,利息不能再继续计算。
第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果这类费用都计入破产债权的话,破产债权将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破产程序将无限期地拖下去。
第三,在法定期间内未申报的债权及其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第四,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科处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这些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如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财产已属全体债权人的财产,如果执行了对原破产人的处罚就等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五,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些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第六,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如股利的请求权等。
第七,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第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第九,清算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第十,职工向企业的投资。
第十一,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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