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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整顿 | 新编经济法教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和解和解和整顿,特别是整顿是我们国家破产法特有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东西。那么,为什么破产法要有和解和整顿程序呢?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和解,可以主动建议双方和解。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的3个月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或者超过3个月而在破产宣告前提出整顿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破产程序暂时不再进行,进入整顿程序。

破产和解与整顿 | 新编经济法教程

(一)和解

和解和整顿,特别是整顿是我们国家破产法特有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和解当然是一种程序了。那么,为什么破产法要有和解和整顿程序呢?一个债务人还不起债就让它破产算了,但破产有它好的一面,就是说可以淘汰落后,将浪费社会资源又不能带来效益的企业及时淘汰掉;但也会带来很多负效应,既会产生大量失业人口,也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满足,那么这对债权人对社会都是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所以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还是尽量挽救,不让它破产。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和解程序。

和解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为避免债务人破产,经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自愿或者在法院的建议下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延期偿还或者减免达成协议,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使破产程序中止的一种法律程序。通过这一程序给了债务人一个再生的机会,这就是和解。

1.和解的发生条件

和解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而发生:

(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如果是国有企业破产,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的案件才能和解,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案件不能和解。其他企业破产,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

(2)法院提出和解建议被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接受。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和解,可以主动建议双方和解。

(3)债权人会议愿意与债务人和解。债权人会议认为和解比破产对债权人更有利时,可以主动与债务人和解。

(4)因整顿申请的提出而和解。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的3个月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或者超过3个月而在破产宣告前提出整顿申请。后者是最新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对于非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但是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股东会议决议并以股东会的名义提出整顿申请。整顿申请被法院同意后,进入和解程序。和解达成后开始整顿,整顿工作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指定的人员负责。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2.和解的程序条件

(1)必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2)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3.和解的时间条件

和解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在破产宣告作出前提出,也可以在破产宣告作出后提出。(www.xing528.com)

上述条件完全具备后,和解协议生效并产生如下效力:

第一,生效的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及债务人都产生约束力,债权人、债务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破产程序中止。和解协议生效后,破产程序暂时不再进行,进入整顿程序。

(二)整顿

整顿程序结果分两种情况:

1.期限届满而终结整顿

确定的整顿期限届满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继续破产程序,即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失败。二是整顿期限届满,和解的目的已经达到,把所有欠债都还了,那么这时候这个企业恢复了原来的民事主体资格。

2.在整顿期间终结整顿

在整顿期间终结整顿有7种情况:

(1)整顿期间不遵守和解协议。债务人在整顿期间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整顿目标就不能实现,这样的整顿只能是进一步浪费财富,如果不整顿债权人本应得到多一点的偿还,经过整顿原有的财产又给浪费掉了,这时应当立即终结整顿程序。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整顿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了,这时整顿就不能再继续进行了,应及时终结。

(3)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出现时,要终结整顿。这就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1款规定的5种行为:第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这种行为肯定使财产总额减少;第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财产;第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原来没有担保的债权人本来是应按照破产程序来受偿的,在这里结果可以优先受偿了,该债权人优先受偿了,其他债权人应得的份额就相应减少了;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第五,放弃自己的债权。具备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整顿,恢复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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