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其债权债务及未了结的事务进行清理、核算、偿还债务、退还出资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确定清算人。如果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消灭的法律行为。
(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如低于2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上述事由只要具备其一,合伙企业即应解散。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其债权债务及未了结的事务进行清理、核算、偿还债务、退还出资的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www.xing528.com)
(1)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如果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包括: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从事诉讼活动。
清偿债务的顺序为:
(1)合伙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3)支付所欠税款。
(4)清偿企业债务。
(5)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上列顺序清偿完毕后,清算人持清算报告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在5年内债权人不提出偿债要求的,合伙人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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