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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责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些人员没有规定积极的任职资格,却规定了相应的消极资格,即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经济法教程: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些人员没有规定积极的任职资格,却规定了相应的消极资格,即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要特别注意该种情形分为两种:一是必须是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是只要被剥夺政治权利,不管犯罪类型,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注意:该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必须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3年期间的起算点是清算完结之日。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注意此种情形只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不包括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等;而且必须是对公司、企业违法负有个人责任。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注意:若其所负的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尚未到期都不影响其担任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www.xing528.com)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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